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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战略配售资格
①国家风险投资基金是国家大型投资基金
国风投资基金成立于2016年8月8日,总规模2000亿元,首期规模1020亿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风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为1020亿元。经国务院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有资产评估[2016]836号)。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国信控股作为主要发起人,与其他国有股东共同发起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国风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是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方向的项目,以及属于国家鼓励和促进发展领域的项目。参与了中芯国际(股票代码:68898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战略配售。因此,国风投资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②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是国风投资基金下属企业
在收益权所有权方面,国风投资基金直接持有国风投资创新基金50.00%的股权;国风投资基金持有国新投资(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0%的出资份额,国新投资(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国新创企业管理(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新创”)99.60%的出资份额。国续新创持有国风投资创新基金10.0806%的股权,即国风投资基金间接享有国风投资创新基金10.04%的收益权。因此,国风投资基金共享有国风投资创新基金60.04%的收益权。
在投资决策层面,国风投资创新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员会”)作为对外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投资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两名成员由国风投资基金委托,一名新成员由国风投资基金委托(国风投资基金是国风投资基金间接最大份额持有人,间接持有其99.60%的投资份额),一名混合改革基金委托,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管理团队国风投资创新管理委员1人,主席由国风投资基金委员担任。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公司章程,投资委员会的决议必须经国风投资基金批准,即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投资委员会的任何决议必须经国风投资基金批准,无两票以上(含本数)反对的前提下半数以上(含本数)。
在管理层面,国风投资创新基金和国风投资创新管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均由国风投资基金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杰担任。国风投资创新基金设总经理,由国风投资基金推荐,负责主持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经营管理。国风投资创新管理作为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受其委托执行基金管理事务。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公司章程,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关键人员是国风投资创新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员,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总经理和国风投资创新管理总经理由国风投资基金总经理陈永峰担任。
因此,作为国风投资基金的下属企业,国风投资创新基金属于国家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企业。
③国风投资创新基金对发行人有长期投资意愿
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公司章程,主要投资于“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子领域,投资方向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产业、产业和国家重点战略规划。经核实国风投资创新基金出具的承诺书后,国风投资创新基金对发行人有长期投资意愿。
④参与战略配售的国风投资创新基金已经履行了内部批准程序,并获得了国风投资基金的同意
根据国家风险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和说明,经律师核实,国家风险投资创新基金参与中国船舶特种气体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并已获得国家大型投资基金国家风险投资基金的同意。
综上所述,国风投资创新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大型投资基金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2)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有关
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出具的承诺书,经本所律师核实,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控股股东国风投资基金同时持有发行人4%的股份;混合改革基金持有国风投资创新基金20.1613%的股份,同时持有发行人1.41%的股份。经核实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后,国风投资创新基金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经投资委员会批准,是其独立决策的结果,不受上述关系的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没有禁止。除上述关系外,国风投资创新基金与发行人、联合主承销商无关联,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无不正当利益传递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国丰投资创新基金承诺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确保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战略配售中的资金投资符合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基本介绍及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营运资金足以覆盖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资金。
(7)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国风投资创新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作出以下承诺:①公司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大型投资基金子公司,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财务实力,认可发行人的长期投资价值;②公司具有相应的合法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战略配售的;③本公司不得在限售期内以任何形式转让所持股份;④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不存在自己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以任何方式向本公司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诱导公司或通过承销费用分享、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向公司传递不正当利益的;⑤本公司配售的股票限制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制期届满后,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⑥违反承诺的,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4、中信建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设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经律师核实,截至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中信建设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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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信建设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信息,经律师核实,中信建设投资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终止,其营业资金为自有资金,无非公开募集资金,无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无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设投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股权结构
根据中信建设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信息,经律师核实,截至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中信建设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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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中信建投最大股东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4.61%的股份,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30.76%的股份。由于前两大股东无法决定一半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拔,无法控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一半以上的表决权,因此中信建投没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信建投也没有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建设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联合主承销商出具的《中信建设投资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邯郸)派瑞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的专项验证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参与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战略配售,并由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宣传系统查询,中信建设投资是中信建设投资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设投资是发行人发行的赞助商(联合主承销商)。因此,中信建设投资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4)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4)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有关
根据中信建设投资提供的公司章程,经律师核实,中信建设投资是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中信建设投资的全资子公司,联合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持有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中信建设投资的4.94%股份。除上述情况外,中信建设投资与发行人、联合主承销商、发行人、联合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没有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建设投资的承诺,认购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中信建设投资是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中信建设投资已就参与战略配售作出以下承诺: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本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份持有期限届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本次配售的股份减持;②本公司承诺根据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确定的最终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确定;③《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没有规定;④本次战略配售不违反任何适用于本公司或本公司业务、资产、财产的法律法规;⑤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利用获配股份获得的股东地位,发行人的控制权不会在被分配股份的限制期内寻求;⑥本次配售的股份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二、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验证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1)与发行人经营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设立公开募集,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以封闭经营的证券投资基金;(4)参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发起人的相关子公司;(5)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投资者。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除上述《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参与股票配售,不得接受其他投资者的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少于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超过10人,战略配售证券占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发行证券1亿股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超过35人。其中,发行证券数量超过1亿股(份)且不足4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30%以上;4亿股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不超过50%。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事先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订配售协议。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战略配售证券总量、发行证券的比例和持有期限。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财务实力,认可发行人的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参与配售的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订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至5%的证券。
经本所律师核实,本共有四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战略配售对象为:1)与发行人经营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2)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有长期投资意愿;3)参与后续投资的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初始战略配售发行量为15、882、353股,占本次发行量的20.00%;上述安排符合《实施细则》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超过10人,原则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中国船舶(邯郸)派瑞特种气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在线发行和离线发行(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根据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中信建设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实,律师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上述主体参与战略配售,符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有《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况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承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上市后股价上涨,或者股价未上涨的,发行人应当收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引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分享承销费用,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的战略配售;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委托与投资者有关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
(六)利益直接或间接传递的其他行为。"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建设投资等三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订的配售协议,发行人、联合主承销商、中信建设投资等三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书,律师认为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没有《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
四、结论意见
经核实,律师认为,自法律意见发布之日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和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符合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中信建设投资和其他三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有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格,《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没有禁止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23年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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