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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北农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与杨张先生就回收其持有的湖南省九鼎高新科技(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九鼎高新科技”)30%的股权纠纷一案,最新消息情况如下:
一、买卖简述
公司在2022年1月10日举办第五届股东会第三十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湖南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决定以13.2亿美元回收杨张先生所持有的九鼎高新科技30%的股权,并且于2022年1月12日与杨张先生、九鼎高新科技就回收以上股份事宜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实际详细公司在2022年1月11日公布的《关于收购湖南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05)。
2022年8月14日,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应诉通知 书》,杨张先生起诉公司要求企业付款第二笔股权转让款3.96亿人民币,并依据每天0.5‰赔偿损失,截至2022年7月25日合同违约金总金额495万余元。公司在2022年8月16日公布《关于收购湖南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公示序号:2022-093)。
公司在2022年8月30日举办第五届股东会第四十二次(临时性)大会,决议 根据《关于解除收购湖南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协议暨终止收购的议案》, 确定消除公司和杨张先生、九鼎高新科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合作框架协议书》并停止该回收事项。企业已经在2022年8月31日公布《关于解除收购湖南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协议暨终止收购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100)。
二、起诉事项工作进展
公司在2023年4月10日接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处理结果如下所示:
1、有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春付款第二期股权转让款3.96亿人民币及逾期付款合同违约金(以3.96亿人民币为基准按每天0.5‰的要求自2022年7月2日测算至以上股权转让款付款之日起计算)。
2、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春付款律师费用419.76万余元。
3、驳回申诉企业的所有上诉要求。
假如未按照裁定指定期内执行支付钱财责任或其它责任的,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翻倍付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本诉诉讼费用206.7538万余元、上诉诉讼费用332.09万余元,都由企业压力。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依据当事人人数提起团本,上诉于湖南高级法院。
三、别的并未公布的诉讼仲裁事宜以及相关表明
截止到公示公布日,企业(包含子公司)没有应公布但未公布的别的重大诉讼、诉讼事宜。
四、该事项对企业的危害
此次裁定的诉讼额度没有达到企业2021年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10%,以上起诉事宜不受影响公司具有业务正常运营。
此次裁定为案子一审判决,该处理结果并未起效。根据谨慎原则,公司已经对于该案件涉及到的合同违约金及相关法律法规诉讼费开展预计负债的记提,还是要以会计审核后金额为标准。
此次裁定为一审判决结论,企业正积极开展起诉前期准备工作,可依法积极主动解决并确保自已的合法权益,维护保养公司及股东利益。企业将依据诉讼工作进展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烦请广大投资者关心企业后面公示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簿文档
1、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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