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新闻记者 程丹
近日,国务院带领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全方位改革创新,对独董的位置与作用做出制度设计标准,使独董监管事宜更对焦、职责更提升、履行职责确保更加全面,展现了社会层面对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现代资本销售市场的高度重视。
在中国发布独立董事制度的20多年里,独董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直以来,各方对独董的自我定位及其理应监管的关键存有片面性认识,独董不“独”不“懂”、“浅尝辄止”式履行职责、“人情世故执行董事”等诸多问题饱受诟病,独董决策、监管、资询功效并没有合理充分发挥。这个时候就需要从精准施策考虑,掌握好制度供给与市场培养的协作,对接好法律、行政执法、司法部门各个阶段,搭建合乎我国基本国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管理体系。
这轮改革创新就是为了跳出来“独董其亲”的困局,健全独董的任职要求、候选人竞选、持续管理等各个环节规章制度,注重独董不能与上市企业以及实际控股人、控股股东存有利益关系。规定提名委员会对独董的任职要求进行核查,实行累积投票制竞选独董,促进中小投资者积极主动行权。与此同时,为了改善独董“孤军奋战”,即便有质疑也无法上下最后决策结果的现况,改善了独董履行职责方法。一方面,构建独董合理履职平台,健全独董居多的股东会财务审计、候选人、薪资等专门委员会体制,创建均由独董参与的专业会议机制。另一方面,移位监管大关,会计报表以及公布等重大事情在股东会决议前应该由审计委员会事先认同,关联方交易等潜在性重要利益输送事宜应该由独董专业大会事先认同,以加强关键领域监管力度。
在往日在实践中,对独董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比较轻,也加剧了极少数独董的心存侥幸,致其缺失道德底线,岗位职责“模糊化”。本次改革创新加强对独董不履职不尽职的追责工作力度,对独董不勤恳履行法定职责、危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可依法严肃追责。先前康美案的高额赔付,就是对独董不履行职责敲响警钟。仅有勤勉尽责,管住手里的中性笔,主动作为,才可以在独董履职评价体系里得到好一点的信誉,但那些履行职责中不审慎乃至“加水”的独董,终究会导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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