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2023年3月24日,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华夏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发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2023]693号文件。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指增强型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19日(含)通过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公开销售。具体业务处理时间见本销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处理时间以各自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公司还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销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经理可以合理调整销售期并公告。
6、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3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上述规模限制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进行控制。
7、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参照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办理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
8、投资者首次认购基金时,应当按照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规定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基金账户,已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免除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认购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有权自行控制,不存在法律、合同或其他障碍。如果投资者提交的身份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者在认购时还应遵守销售机构反洗钱的相关要求,并配合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信息。
9、根据认购费、认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收取方式,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在投资者认购/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认购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认购费,称为C 类基金份额。A 类、C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0、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A类、C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应当按照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股份,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基金销售规模控制计划的规定。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认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元(含认购费),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销售机构可以每次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并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后,投资者不得撤销。投资者在认购时应注意选择相应的股份类别,并正确填写拟认购基金股份的代码。募集期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人除外),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
11、受理认购申请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销售网点并不意味着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只意味着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到其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股份发售机构不承担通知确认结果的义务,投资者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2、本公告仅说明本基金销售的相关事项和规定。如果投资者想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华夏国证2000指数增强发起证券投资基金招股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股说明书、产品资料总结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上。如有疑问,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3、风险提示
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风险包括:由于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的影响,个别证券独特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股东持续赎回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基金的具体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跟踪误差控制未达到约定目标、指数准备机构停止服务、成分券停牌等潜在风险。本基金为股指增强型基金,属于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对基金进行了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会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回报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基金的风险评级表达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基金可以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存托凭证海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的影响,存托凭证海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基金的风险。
基金持有特定资产、存在或者潜在的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启用侧袋机制。在侧袋机制实施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专项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认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实现时间和最终实现价格不确定,实现价格可能明显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损失。在投资本基金之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注意本基金使用侧袋机制时的具体风险。
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和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法。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该基金过去的业绩及其净值并不意味着其未来的业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方自负”原则,基金经营状况和基金净值变化造成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基金产品数据总结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判断市场,认真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14、本公司可根据各种情况适当调整销售安排。本公司有权最终解释基金股份销售公告。
一、本次销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夏国证2000指数增强发起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夏国证2000指数增强发起式
基金代码:018292(A类)、018293(C类)
操作模式:合同型开放式
基金类别:股票类型
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根据认购费、认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收取方式,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在投资者认购/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认购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认购费,称为C 类基金份额。A 类、C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募集规模上限及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3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上述规模限制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进行控制。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募集总规模不超过30亿元的,应当确认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所有有效认购申请。
2、募集期内任何基金份额发售日(含募集日)业务处理时间结束后,募集总规模超过30亿元,为基金最后认购日(即募集期末),自募集期末第二天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确认募集期末前的所有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对募集期末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未确认的部分认购资金(不包括募集期间的利息)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其中,募集 在此期间,将确认所有有效认购的发起资金。
3、计算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方法(公式中的金额不包括募集期间的利息):
募集期末有效认购申请确认率=(30亿元)-募集期末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发起资金)-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的发起资金)/募集期末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发起资金)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需要支付的认购费按照单个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末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受理认购申请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并不意味着确认申请是否成功,而只意味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到其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通知确认结果的义务,投资者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转换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误差造成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筹款规模的相关事项,详见当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价格
A类、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五)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和网点。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见本销售公告、后续基金经理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经理网站。
(7)销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含)销售。具体业务处理时间见本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处理时间以各自的规定为准。在本次销售期间不符合本基金招股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可以在募股期间继续销售,直至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此外,在紧急情况下,上述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基金经理可以合理调整销售期并公告。
(八)销售方式
1、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应当按照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股份,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基金销售规模控制计划的规定。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认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元(含认购费),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销售机构可以每次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并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后,投资者不得撤销。投资者在认购时应注意选择相应的股份类别,并正确填写拟认购基金股份的代码。募集期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人除外),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
2、投资者首次认购基金时,未开立基金账户的,应当按照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规定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以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必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在原开户机构网点购买基金时,已开立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要再开立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点购买基金时,可以办理额外的交易账户业务。
(九)认购费
1、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要支付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降低,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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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认购率在上述规定认购率的基础上实行10%的折扣,固定费率无折扣。
养老金客户包括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养老金管理、独家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果未来出现监管部门认可的新型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更新招股说明书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是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2、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包括在基金财产中,主要用于基金的营销、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费用。
4、投资者重复认购时,应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
(十)筹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法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将转换为基金股份(转换股份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股份持有人所有。利息转让股份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计算认购份额
A类、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股时,认购股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率)
前端认购费=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股份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股份时,认购股份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3、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认购股份,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因误差造成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如果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1000.00元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可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额=1000.00/(1+0.80%)=992.06元
前端认购费=1000.00-992.06=7.94元
认购股=(992.06+0.46)/1.00=992.52
也就是说,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的利息,总共可获得992.52份A类基金份额。
例如,如果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1000.00元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可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46)/1.00=1.00.46份
也就是说,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的利息,总共可获得1.00.46份C类基金份额。
二、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业务处理程序
1、业务处理时间
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的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8:30~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的业务处理时间为每个基金份额的销售日,销售结束时间为当日17日:00(发售末日15:00-17:00间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只支持投资者通过部分支付方式认购基金,具体支付方式以当时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实际列出为准)。
2、投资者在公司分公司和投资理财中心开户要求
(1)个人投资者请提供以下信息: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簿、警官证、文职证、港澳居民通行证、台湾同胞证、护照等)。).委托他人的,应当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原件。
②我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
③填写的《开户申请表(个人)》。
④问卷调查风险承受能力。
⑤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2)机构投资者请提供以下信息: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申请表(机构)》。
②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正本(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③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户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⑤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公司标准文本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公章)。
⑥被授权人(即业务经营者)身份证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⑦印鉴卡(一式三份)。
⑧传真交易需要签订《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⑨机构投资者问卷(由业务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⑩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3、投资者在公司分公司和投资理财中心办理认购业务
(1)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业务,请提供以下信息: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投资者的付款凭证包括信用卡凭证、汇款或存款凭证。
③填写的《认购单》。
④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2)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业务,请提供以下信息:
①业务经理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汇款凭证。
③《认购单》填写并加盖印章。
④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4、公司直销资金转账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在募集期内将全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直销资金专户:
(1)工业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26660100100373856
开户银行名称: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2)交通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110060149018000349649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3)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11001046500056001600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4)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0200250119000000892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复兴门支行
(5)招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866589001110001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支行
(6)中国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660074740743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广州越秀分行业务部
5、投资者通过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业务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工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广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登录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公司移动客户端,与公司达成电子交易协议,接受公司相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信息查询等业务,具体业务处理和业务规则请登录公司网站查询。
6、注意事项
(1)通过公司分公司和投资理财中心办理业务的,如果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之日为17:00前未到达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用账户的,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要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天17日:00前到达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通过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业务的,如果投资者在销售期间(不包括销售末日)的15个交易日:00之前提出认购申请,当天15日:00前未完成付款的,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下一个交易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15日:00前完成支付,投资者在销售结束时完成17:00前提出认购申请,当天17日:支付在00之前完成,付款未完成的,认购申请无效。在基金发行截止日期前,投资者认购资金未达到公司指定账户的,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视为无效认购。
(2)已开立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要再开立基金账户,但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提供基金账户及相关文件。
(3)具体业务处理规则和程序以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否则由此产生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认购程序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清算交付
本基金认购业务的清算交付由登记机构完成。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募集期间本基金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将转换为基金份额(股份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让股份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转换股份不收取认购费。
(2)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使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费、律师费等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出。
(三)投资者认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的确认无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将无效申请部分相应的认购款退还给投资者。
(4)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经理不承担通知确认结果的义务,投资者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四、基金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股份发行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人认购基金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招股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销售,并在10天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后的第二天,基金管理人公布了基金合同的有效性。
募集期届满,不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应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加计。
3、如果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不得要求报酬。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各方承担。
五、本次销售的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街A3号医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400-818-6666客户服务电话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邱曦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银城中路188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联系人:陆志军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街A3号医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400-818-6666客户服务电话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在募集过程中,投资者可以通过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金融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认购。
(1)北京分公司
地址: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107-108A(100089),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商务中心1号楼一楼(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中国锦103(100102)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7)上海星展银行大厦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单元01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电话:021-20502850
传真:021-20502996
(8)深圳分公司
地址:西南广播电视金融中心40A(518000),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福新社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9)南京分公司
地址: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酒店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10)杭州分公司
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1
(11)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办公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2)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3)成都分公司
地址:14层1406-1407号(6100000),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1
(14)电子交易
公司的电子交易包括在线交易、移动客户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的在线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处理基金的认购业务。请登录公司网站查询具体的业务处理情况和业务规则。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00-817-5666客户服务电话
代销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其具体业务处理情况,应当按照各自的规定执行。
3、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和网点。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处理情况以各自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销售期间登录公司网站查询销售机构的信息。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街A3号医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400-818-6666客户服务电话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安永大楼17层,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01-12室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姜燕华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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