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战略配售的中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终获得371908股股票,获得4499996.80元股票。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
(4)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1、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子公司、国家大型投资基金或其子公司。截至本上市公告签署之日,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最终配股数量为90909090股,配股金额为109元、999元、998.90元。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制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
2、国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国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子公司、国家大型投资基金或其子公司。截至本上市公告签署之日,国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
国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最终获得8、264、462股,获得99、999、990.20元。
国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诺,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
注: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公司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三、本次发行新股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0000.00万股。其中,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的股票数量为369.8345万股;线下最终发行量为11670.155万股,其中线下投资者认购1670.115万股,放弃认购量为0.0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量为4630.05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认购461.9272万股,18.1228万股放弃认购。本次发行的网上、线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股份18.1228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
一、财务会计资料
2019年至2022年1月至6月,公司财务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36674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分析》中详细披露。如果投资者想了解相关信息,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不再披露。请注意。2022年6月30日,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天职国际审核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3]4839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如果投资者想了解更多信息,请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审查报告》全文已在招股说明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不再披露。请注意。
2、2022年主要财务数据
2023年4月1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2022年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完整审计报告见上市公告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2年12月31日,公司营运资产127、356.40万元,较2021年底增长17.09%,主要是由于公司销售收款增加,同时受市场需求影响,发货周期延长导致库存规模增加。2022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72546.64万元,比2021年底增长24.55%,主要是因为公司应付合肥生产基地项目余额增加。2022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482、307.04万元,较2021年底增长9.11%,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为33.17%,与去年基本持平。
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同比增长10.65%,主要是2022年营业利润保留造成的。
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1,706.3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317.50万元,与2021年基本持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112.27万元,较2021年下降5.08%。自2022年下半年以来,特别是自2022年以来,受全球经济下滑、半导体整体行业繁荣、持续地缘冲突等因素的影响,下游市场需求下降,公司整体业务业绩较2021年略有下降。
2022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为70140.38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5.27%,主要是由于业务发展,当期收到的销售收款较去年同期增加。
第三,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2023年4月1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中披露。公司上市后,2023年第一季度报表将不再单独披露。请注意。2023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参阅本上市公告附件。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3年3月31日,公司营运资产106、311.79万元,比2022年12月31日减少16.52%,主要是因为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导致货币资金减少。2023年3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58、277.93万元,比2022年12月31日减少19.67%,主要是因为下游市场需求下降导致应付账款和合同负债减少。
2023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000元、847.49万元、3061.26万元和2717.84万元,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2023年第一季度,公司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经营活动现金流也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受全球经济低迷、半导体整体产业繁荣下降、地缘冲突持续等因素的影响,下游市场需求较去年第一季度有所下降。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至上市公告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良好,经营模式无重大变化;客户结构稳定,主要供应商合作良好,无重大不利变化;研发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2022年) 年度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一号——标准化运营”,公司与发起人中信建设投资证券有限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细约定了发行人、发起人和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
■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发布日至上市公告前,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公司的行业和市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贷款等商业合同外,公司未签订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5、该公司没有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购买、出售或更换重大资产(或股权)。
7、公司住所未变更。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除正常经营业务外,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或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的股票、《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中信建设投资证券同意作为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起人,并承担发起人的相应责任。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监督的发起人代表
吴建航先生:保荐人代表,硕士学位,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英可瑞IPO、IPO读客文化、云从技术IPO、IPO立方控股、宝通科技可转换债券项目、高德红外非公开项目、宝通科技重大资产重组、拓尔斯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国泰集团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中国移动财务顾问等项目。杭州立方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代表,现在推荐尽职调查项目:向不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杭州立方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代表,向不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吴建航先生在发起人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发起人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曹显达先生:发起人代表、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拥有硕士学位,现任中信建设投资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云从技术IPO、盛宏股份IPO、广东骏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景旺电子可转债、兴森科技可转债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没有。曹显达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1)本次发行前股东持有的股份锁定和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高中控股承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中控股(香港)和芯屏基金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发行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A股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末(如此)如果日期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a股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公司/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因发行现金红利、发行股票、转换股本、发行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果公司/公司违反了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公司/公司应当自收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公司/公司违反股份锁定期承诺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收入交给发行人。
2、CTC是公司股东、芯动能基金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企业违反了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收入属于发行人。企业应当自收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布的股份锁定期承诺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收入交给发行人。
3、公司股东易斯众志、易斯众诚、易斯众力的承诺
发行人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2个月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自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报自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票。
如果企业违反了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收入属于发行人。企业应当自收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布的股份锁定期承诺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收入交给发行人。
4、公司股东徐颖、中信投资、日出投资、中青鑫鑫、珠海华金凌毅、青岛初芯海平、苏州荣能源、泉州常宏星月、宁波成池、海宁艾克斯、庄丽、山南立方、珠海华金丰富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应当自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晚于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发行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本公司/本公司违反了股票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公司/本公司自收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本公司/本公司违反股票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5、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杨宗明、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余成强、高级管理人员周晓青、李良松、张玲玲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应当在取得相应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2个月内完成,发行人自取得相应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发行人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A股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或者收盘价低于A股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间接持有发行人a股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因发行现金红利、发行股份、转换股本、发行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卖出后6个月内不得购买发行人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
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果我决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我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减持。如果发行人在第一次公开发行a股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生过股息、股份交付、公积金转换为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我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我不会因为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我违反了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收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违反股份锁定期承诺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收入交给发行人。
梅晨、王晓峰、戴磊承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应当在取得相应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2个月内完成,发行人自取得相应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自取得相应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发行的总股份的25%,减持比例可累计使用。
如果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我承诺遵守这些规定。
我不会因为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我违反了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收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违反股份锁定期承诺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收入交给发行人。
(二)承诺持股、减持和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高中控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中控股(香港)、芯屏基金的承诺
公司/企业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企业对持股锁定事项的有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公司/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公司/企业不会减持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和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
股份锁定期满后,公司/企业将综合考虑资本需求、投资安排等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公司/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严格按照当时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颁布的有效减持规则减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公司/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减持。如果发行人在第一次公开发行a股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生过分红、分红、公积金转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应相应调整公司/企业的减持价格。
本公司/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允许的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减持。公司/企业未来依法增减发行人股份的,公司/企业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公司/企业违反相关承诺减持所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公司/企业应在收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公司/企业违反股份减持承诺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CTC是公司股东、芯动能基金、奕斯众志、徐颖的承诺
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企业/本人对持股锁定事项的有关承诺;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在企业/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企业/本人不会减持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和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
股份锁定期满后,企业/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严格按照当时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颁布的有效减持规则减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允许的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减持。企业/本人未来依法增减发行人股份的,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企业/本人违反相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属于发行人。企业/本人应在收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3、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对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和约束措施的承诺见“(1)本次发行前股东持有的股份锁定和约束措施的承诺”。
(3)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计划》
1、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保证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价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及相关方将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2、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如果公司在20个交易日内披露了新的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则20个交易日的期限应自公司披露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计算,下同)的收盘价低于最新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及相关方将采取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以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或相关方正式宣布将采取稳定的股价措施,或当公司和相关方采取稳定的股价措施时,如果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以终止启动或实际启动采取措施稳定股价。
上述所称“每股净资产”,是指母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总数除以本期审计基准日的股份总数。如果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事项而发生变化,上述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调整。
3、稳定股价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公司董事(指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以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制定股票回购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计划应包括价格范围、数量范围、回购期限等。董事会决定是否回购公司股份,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所在行业、公司现金流状况、社会资本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计划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回购计划提出审查意见。
如果当时有效的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回购股份,即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公司回购股份计划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批准,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公告实施。如果当时有效的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股东大会也没有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批准,经董事会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并及时披露信息。
②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下列条件时,有义务启动股价回购程序以稳定股价:
公司股份上市一年以上,不符合上市条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规则;
回购股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
如果公司在本计划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将不承担在本计划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启动公司股份回购程序的义务。
③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回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要约。
④回购股票的价格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⑤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股份的,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几点:原则上,公司单轮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母公司普通股东净利润的10%;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上一年末总股本的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资金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当年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⑥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自回购计划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在回购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公司可以终止回购股票。
⑦回购股份的目的
回购的股份将在规定的期限内转让或注销。
(2)主要股东增持股份
①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A、公司未能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下,公司主要股东将在触发股价稳定措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公司有权审批机构作出不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的决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B、公司已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虽然公司已经实施了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主要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或终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②增持股份的计划
除下列情形外,公司主要股东将在公告增持计划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计划规定的价格范围、数量范围和完成期限增持:
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规则的规定;
继续增持股份的数量将导致公司股权分配不符合上市条件;
继续增持将触发公司主要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主要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增持股份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公司主要股东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如有)直接执行增持或增持。
③增持股份的方式
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增持,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④增持股份的价格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⑤增持股份的总资金
主要股东单轮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上一次或上一年(以哪一年为准)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哪个更高为准)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主要股东当年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后,仍未满足公司股份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后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本计划中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在公司上市时担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担任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上述义务。
②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下列情形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告增持计划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计划规定的价格范围、数量范围和完成期限增持:
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规则的规定;
继续增持股份的数量将导致公司股权分配不符合上市条件;
继续增持将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增持股份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执行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员(如有)执行增持事宜。
③增持股份的方式
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增持,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④增持股份的价格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⑤增持股份的总资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轮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工资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获得的税后工资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当年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4)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本计划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重新确定新一轮稳定股价措施。
(5)稳定股价计划的约束措施
①对公司的约束
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董事会没有正当充分理由拒绝股份回购计划,公司及其董事应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说明情况和原因。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定股份回购计划的义务,公司董事应督促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②约束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
公司主要股东未按照本计划规定履行增持义务的,公司有权扣留相当于主要股东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股息,主要股东放弃部分股息的所有权,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计划规定履行增持义务的,公司自本年度起有权扣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被扣留工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放弃该部分工资的所有权,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6)修改和生效预案
①本计划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②本计划自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上市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4、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将按照《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计划》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本公司未按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按照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肥高中控股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中控股(香港)、芯屏基金的承诺
公司/企业将按照《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计划》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和方式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如果公司/企业未能按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公司/企业将按照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间接持有或/或领取工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我将按照《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计划》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本人未按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按照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欺诈性发行上市股份的回购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和科技创新板上市不存在欺诈性发行。
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登记并已发行上市的,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公司将进行发行登记 5 在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高中控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中控股(香港)、芯屏基金的承诺
公司/企业保证发行人公开发行,在科技创新板上市,不存在欺诈性发行。
如果本公司/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登记并已发行上市,本公司公司/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
如果公司/企业未能按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公司/企业将按照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五)填写稀释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家发展[2013]号。110)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一次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稀释即期回报指导(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号。31)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稀释的影响,并制定了公司应对本次发行稀释即期回报的措施。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短期内每股收益被稀释的风险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出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利润短期内难以释放,公司存在短期内每股收益被稀释的风险。
(2)本次发行稀释即期回报的公司应采取措施
鉴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下降,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防范业务风险,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业务业绩。
①加强主营业务发展,增强公司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坚持技术创新,提高产品技术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
②加快筹资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预期效益
募集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密切关注募集项目的实施,积极配置资源,合理安排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努力缩短项目建设期,努力尽快完成募集项目,实现预期效益,避免即期回报稀释,或尽快填补公司稀释的即期回报。
③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措施,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使用变更,促进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合理规范地使用,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④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
公司将继续完善和加强现有公司治理水平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合理控制资本成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率,节约公司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将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业务发展、资源整合、要素共享,发挥战略协调优势,加强成本降低和效率,加强基本计量和标准化成本核算,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管理,继续推进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⑤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加强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南》第三条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等。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形式,完善了决策程序、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加强了中小型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股息回报计划》,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给予投资者稳定的回报。同时,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股息回报计划》,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给予投资者稳定的回报。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现金股息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综上所述,为了降低稀释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加快募集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募集项目管理水平,促进主营业务发展,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填补稀释即期回报。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稀释即期回报的有效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公司不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免费或者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传递利益,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约束个人职务消费行为;
(3)承诺不使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和消费活动;
(四)承诺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补偿措施的实施有关;
(5)如果后续公司计划提出股权激励计划,则承诺其行使条件与公司填写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关。
(6)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稀释即期填写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和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和个人承诺不符合规定,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补充承诺,并积极推动公司制定新的规定,以满足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高中控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中控股(香港)、芯屏基金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本公司/本公司同意发行人对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稀释的填补回报措施作出以下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犯发行人利益;
(2)认真履行发行人制定的相关填写回报措施和承诺书。违反承诺书或者拒绝履行承诺书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书出具后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企业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书中的承诺。公司/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和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承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我同意发行人对发行导致即期回报稀释的填写回报措施作出以下承诺:
(一)不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免费或者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传递利益,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约束自己的职务消费行为;
(3)不使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和消费活动;
(四)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关;
(5)发行人随后出台股权激励政策的,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写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关;
(6)本承诺书在本人出具后具有法律效力。我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书中的承诺。我自愿接受监管机构和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我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作出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益,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通知》(证监会[2012]号。37)、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2013]43号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专门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具体如下:
1、制定分红规划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注重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考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制定利润分配计划时,特别是现金股息计划时,应当听取各方的意见,特别是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保证公司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2、考虑公司股利回报规划的因素
公司将重点关注长期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结合公司当前和未来的利润规模、现金流、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和融资环境,建立可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为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定了利润分配的制度安排。
3、利润分配计划的决策和监督程序
(1)制定利润分配计划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利润、资本需求和股东回报计划,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审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计划,并出具书面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计划时,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计划时,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计划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批准。
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的具体计划之前,公司应主动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投资者沟通平台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在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网上投票条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审议利润分配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向公司公共股东征集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其中,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一半以上同意。
董事会在制定具体的现金股息计划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股息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和决策程序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股息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实施现金股息政策和股东回报计划,以及是否执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批准的具体现金分红计划。
(2)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在详细论证后调整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股息政策)时,应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主动通过各种渠道与股东沟通,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在相关法律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既定的现金股息政策或者最低现金股息比例确定当年的利润分配计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和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计划应当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4、股东股息回报计划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含发行上市当年)
(1)利润分配形式、间隔期限
公司将结合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分配股息,但应优先考虑现金股息的利润分配。符合现金股息条件的,应当使用现金股息进行利润分配。
在有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分配一次利润。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分配中期利润。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本年度公司盈利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补偿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本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未来12个月,公司将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30%。
(3)发行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董事会认为股息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通过股息分配利润。公司通过股票分配股息的条件如下:
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②由于公司的增长、股本规模和业务规模不适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真实合理因素,股权分配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③不违反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4)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上市三年后,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能力、重大资本支出安排和预期上市时间等因素,公司上市三年后仍将处于增长期,并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在上述期间分配利润时,每年以现金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5%。
5、股东分红回报中长期规划
(1)股东股息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每三年至少审查一次股东股息回报计划,在符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根据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业务数据,充分考虑公司利润规模、现金流、发展阶段和资本需求,对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适当必要的修改,确定股东股息回报计划。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在保证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坚持以现金股息为主、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商业模式、利润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的资本支出安排,区分以下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股息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成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成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应达到20%。
④如果公司在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③项目规定处理。
6、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股息的通知》、《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股息回报计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严格执行。
本公司未严格按照本承诺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按照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公司各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1)公司保证严格履行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公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
(2)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公司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不履行、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
③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果这些违反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公司将继续履行这些承诺。
(3)公司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未履行公开承诺的,公司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不履行、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为了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高中控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中控股(香港)、芯屏基金的承诺
(1)公司/企业保证严格履行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公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
(2)如果公司/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公司/企业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企业未履行承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
③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果这些违反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公司/企业将继续履行这些承诺。
(3)公司/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公司/公司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企业未履行承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我保证我将严格履行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公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
(2)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我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不履行、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
③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果这些违反的承诺仍然可以履行,我将继续履行这些承诺。
(三)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本人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不履行、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为了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
(八)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
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1、保荐人(主承销商)
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中信建投特此承诺如下:
投资者因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公司承诺发行人发行上市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发行上市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发行人律师
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竞天公诚承诺如下:
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会计师
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天职国际承诺如下:
本所承诺发行人发行上市的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发行上市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发行人评估师
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中企华特此承诺如下:
发行人发行的上市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国企业评估(2021)第3278-1号)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确定后赔偿投资者损失。
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中联国信特此承诺如下:
发行人发行的上市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安徽联国信用评估报告(2021)第267号)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确定后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其他承诺事项
1、避免同行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合肥高中控股、芯屏基金、合肥建投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
(1)避免同行竞争
①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公司/本公司、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贵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贵公司业务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②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公司/企业、公司/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以及未来成立的公司/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贵公司业务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③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公司、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业务实体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业务机会与贵公司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本公司将立即通知贵公司,并尽最大努力将这些业务机会给贵公司。
④公司/企业及公司/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承诺不向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其业务与贵公司的业务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⑤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不遵守的,公司/公司将赔偿贵公司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2)约束措施
①如果公司/公司违反上述相关内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与贵公司竞争,收入属于贵公司;公司/公司同意将与贵公司竞争的主体和/或业务交给贵公司托管,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与贵公司竞争的主体承担。如果贵公司因行业竞争而遭受损失,公司/企业将向贵公司赔偿所有损失。
②本公司/本公司保证自收到贵公司董事会发出的公司/本公司违反同业竞争承诺通知之日起20日内如果收入交给贵公司,如果收入需要确认,应在确认后交给贵公司。贵公司因行业竞争而遭受损失的,公司/企业将在确认相关损失金额后,根据贵公司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在通知期限内赔偿贵公司的一切损失。
③与贵公司竞争的,本公司/本公司应当自收到贵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相关投资、转让相关投资股权、清算注销公司、企业或其他业务实体,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竞争业务或公司、企业或其他业务实体转让给贵公司。”
2、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合肥高中控股及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中控股(香港)及其控股股东高邦科技、芯屏基金、合肥建投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相关交易的承诺书》,承诺如下:
(1)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①公司/企业、公司/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得利用其主要股东地位寻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的权利;
②不利用其主要股东的地位,寻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
③与市场价格相比,不得与发行人进行明显不公平的交易,也不得利用此类交易损害发行人利益;
④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确保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经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交易决策制度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关联交易的损害。
同时,公司/企业将保证,在公司/企业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期间,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规范未来可能与公司/企业、公司/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
①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及时详细披露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②交易价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市场定价确定。
(2)约束措施
①如果公司/企业违反上述规范和减少相关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收入属于发行人。如果发行人因此类相关交易而遭受损失,公司/企业将向发行人赔偿所有损失。
②公司/企业应当在收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公司/企业违反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收入交给发行人。如果收入需要确定,则应在确认后交给发行人。如果发行人因相关交易而遭受损失,公司/公司将在确认相关损失金额后,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在通知期限内赔偿公司的一切损失。
③违反上述承诺的相关交易,公司/企业应当自收到发行人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相关措施,消除或规范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执行相关交易程序、终止相关交易、回归市场公允价格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1)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①不利用其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和影响力,寻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②寻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不得利用其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和影响;
③与市场价格相比,不得与发行人进行明显不公平的交易,也不得利用此类交易损害发行人利益;
④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确保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经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交易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关联交易损害。
同时,我将保证,在我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规范未来可能与我和我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业务实体的关联交易:
①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投票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披露信息;
②交易价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市场定价确定。
(2)约束措施
①如果我违反了上述规范和减少相关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收入属于发行人。如果发行人因此类相关交易而遭受损失,我将向发行人赔偿所有损失。
②我在收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布的通知之日起20天内将相关收入交给发行人,违反规范和减少相关交易承诺。收入需要确定的,应当在确定后交给发行人。发行人因相关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在确定相关损失金额后,我将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期限内赔偿公司的一切损失。
③违反上述承诺的相关交易,应当自收到发行人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相关措施,消除或规范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执行相关交易程序、终止相关交易、回归市场公允价格等。
3、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公司发行上市承诺如下:本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承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材料
(1)公司承诺
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划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声明和承诺如下:
公司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发行条件,公司将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具体如下:
①启动回购程序
公司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发行条件,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相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计划,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布股份回购计划;同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当时有效的《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将回购公司股份的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②回购价格和数量
回购股票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时的发行价格,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的数量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日起至公司发布回购计划之日,如有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③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情况实际发生时,具体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④约束措施
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履行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公司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的义务或责任的,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2)合肥高中控股公司控股股东承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高中控股(香港)
①关于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信息的声明
公司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②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果发行人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情况实际发生时,具体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③购回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发行条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有权机关确定或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回购转让的原限制性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数量为转让原限售股份的全部股份。截至回购提示公告日,发行人股份过除权除息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和股份数量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
④约束措施
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履行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公司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的义务或责任的,公司将要求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我现就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我证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情况实际发生时,具体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我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履行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如果我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中的义务或责任,我将要求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5、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公司对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如下:
公司现有股东具有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没有法律、法规禁止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不得以公司股份转让不当利益;
公司及公司股东及时向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积极全面配合发行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在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对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公司财务总监出具的财务会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书如下:公司上市的财务会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合肥高中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芯屏基金及合肥建投出具的其他承诺
合肥高中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核心屏幕基金、合肥建设投资公司发布的《关于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和保持控股股东地位的承诺书》:
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合肥高中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高中控股”)是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中科技”)的控股股东,合肥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设投资”)合肥核心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核心基金”)是合肥高中科技控股股东的最大投资者。基于此,合肥高中控股、核心屏幕基金、合肥建设投资公司共同确认并承诺高中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促进合肥高中控股保持控股股东地位:
①确认合肥高中控股是高中科技的控股股东,合肥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高中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并承认自2019年1月1日以来,高中科技的控制状态没有改变,没有争议、争议或潜在争议;
②合肥高中控股和核心屏幕基金承诺与其他直接股东之间没有协议或书面协议,如委托表决权、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
③在合肥高中控股持有高中科技股份期间,合肥高中控股、核心屏幕基金和合肥建设投资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保持合肥高中控股作为高中科技控股股东的地位,遵守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和减持承诺。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中控股(香港)及其控股股东高邦科技出具的其他承诺
(1)高中控股(香港)及其控股股东高邦科技出具的《不求控制权的承诺书》
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股东CHIPMOREE(以下简称“高中科技”) HOLDING COMPANY LIMITED(HK)控股股东的承诺如下:
①公司对高中科技的股权投资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公司未向高中科技派遣管理人员,也未直接参与高中科技的日常运营管理。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寻求高中科技的控制权。公司将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保持公司持有的高中科技股份与高中科技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之间的比例超过5个百分点,避免未来主动或被动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②公司承诺与其他股东或其他第三方没有协议或协议,表决权委托、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并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寻求高中技术的控制权,未来也不会采取任何手段寻求高中技术控股股东的地位,也不会签订任何协议、安排或达成任何协议,寻求高中科技的实际控制权。
③如果公司违反本承诺书的任何承诺,公司将承担给其他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公司持有高中科技股份比例与高中科技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差异小于5个百分点,公司承诺放弃超过上述比例限制的股份表决权和提名权。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于本承诺书的建立、生效、解释、适用、变更、终止、失效和终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本承诺书的所有争议均应提交高中科技住所管辖的人民法院,并通过诉讼解决。
⑤本承诺书自公司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未经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
⑥本公司自愿接受本承诺书的约束,本承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2)高中控股(香港)及其控股股东高邦科技出具的《保持业务独立的承诺书》
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股东CHIPMOREE(以下简称“高中科技”) HOLDING COMPANY LIMITED(HK)控股股东应就以下事项向高中科技公司确认并承诺如下:
①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高中技术独立,不与高中技术共享资产或资产混合,相互参与业务发展,人员在高中技术兼职或工资,与高中技术机构混合影响高中技术独立性。
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高中科技的相关技术和专利均由双方独立开发,无技术授权、职务发明、纠纷或潜在纠纷。
③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高中科技的客户和供应商均为双方独立开发、谈判和维护,无不公平竞争、利益传递、相互或单方面转移的商业机会。
④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与高中科技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交易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
⑤公司作为高中科技股东,提名董事参与高中科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重大事项的决策,不干预高中科技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人员等日常业务决策。
⑥公司过去从未承诺过,未来不会利用股东表决权和董事会席位寻求不正当利益,也不会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做出任何决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⑦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确保高中科技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经营,确保高中科技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和机构独立。
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证不在中国大陆设立其他企业或投资高中科技以外的其他企业生产或销售与高中科技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⑨公司及其子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向与高中科技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第三方提供任何技术支持。
⑩高中科技因违反本承诺书的任何条款而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最终赔偿计划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于11份承诺书的建立、生效、解释、适用、变更、终止、失效和终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承诺书的所有争议均应提交高中科技住所管辖的人民法院,并通过诉讼解决。
自公司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12份承诺书生效。本公司签署的承诺书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未经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
9、承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和发起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发起人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发起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采取了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和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和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肥高中科技有限公司
保荐人代表签字:吴建航 曹显达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9日
(上接17版)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