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3-009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公告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诉讼阶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
● 上市公司当事人的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408、848、009.07元(不含利息和其他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判断诉讼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在早期阶段,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诉讼中涉及的资金进行了坏账准备。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将及时公布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请注意投资风险。
2022年9月,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以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为由,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审被驳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和股东利益,公司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山西高院《受理通知书》[(2023)晋民终124号]、【(2023)晋民终125号】及传票等文件,现将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由于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长期拖欠公司工程款,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以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太原市园林局、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太原市园林局、太原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对应案号为:【(2022)晋01民初613号】、[2022)晋01民初614号]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号:2022-036)。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 一审判决
2023年2月3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2022)晋01民初613号]、【晋01民初614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公司承担。详见公司2023年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23-004)。
(二) 山西高院立案情况
根据一审判决,公司将上述案件上诉山西高等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股东利益。
案件一:(2022)晋0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太原公园服务中心向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645、230元,剩余工程款110、031、989.44元,总计115、677、219.44元(拖欠工程款总额最终按司法鉴定确定的工程造价减去已付进度款确定);
3.改判被上诉人太原公园服务中心向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截至2022年8月15日为3元,674元,792.56元;其余利息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础,自202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4.被上诉人太原公园服务中心赔偿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5.被上诉人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上诉请求所涉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件二:晋0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2022)上诉请求:
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太原公园服务中心向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5021020元,剩余工程款238、149、769.63元,总计293、170、789.63元(拖欠工程款总额最终按司法鉴定确定的工程造价减去已付进度款确定);
3.改判被上诉人太原公园服务中心向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截至2022年8月15日,为9元,678元,340.66元;其余利息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础,自202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4.被上诉人太原公园服务中心赔偿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5.被上诉人太原园林局、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至第四项上诉请求所涉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涉及上诉请求的总金额为408、848、009.07元(不含利息等费用)。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等法院的《受理通知书》、《传票》等文件。上述案件已立案,预计将于2023年5月18日审理。公司将及时公布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请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诉讼公司作为原告向被告收取项目款项和利息,上述案件的最终判决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判断诉讼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在早期阶段,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对诉讼中涉及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坏账准备,上述诉讼结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备查文件
1.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晋民终124号]
2.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晋民终125号]
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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