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的实际、精准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醒:
1.此次股东会无提升、变动提议的现象。
2.此次股东会无否定提议的现象。
二、会议召开状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现场会议地址:广州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8号国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公司办公室
3.表决方式: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4.会议召开时长:
现场会议时长: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15时00分
网上投票时长: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时间也:2023年4月21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9:15一15:00。
大会的集结、举办合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三、大会的参加状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授权委托人8名,所拥有投票权的股权数量为631,900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1399%;在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0名,所拥有投票权的股权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参与网上投票股东共8名,所拥有投票权的股权数量为631,900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1399%。
此次股东会由董事会集结,企业一部分执行董事、公司监事、董事长助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侓师以当场及远程出席会议方法参加了大会,企业一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四、提议决议和表决状况
这次股东会以当场和互联网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下列提议,决议结论如下所示:
1. 有关《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引言的议案
(1)总体决议状况
(2)中小股东决议状况
2. 有关《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1)总体决议状况
(2)中小股东决议状况
3. 有关《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1)总体决议状况
(2)中小股东决议状况
之上提议均以普通决议根据的议案,已经获得此次股东会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包含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二分之一之上根据。
五、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余洪彬、何福尔康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会的举办,开具的法律意见如下所示:公司本次股东会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质、会议表决程序流程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结论合理合法、合理。
六、此次会议备查簿文档:
1、参加现场会议公司股东签名表;
2、执行董事签字的股东会议决议;
3、此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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