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4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37号船舶大厦15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总经理陈利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执行董事向辉明先生、非执行董事陈激先生及任开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职工监事张庆环先生及李凯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志东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财务负责人侯增全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3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A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3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同意;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苏玉鸿、许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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