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发行审核
职责转移安排明确
设定6个月的过渡期
◎记者 梁银妍
根据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的消息,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计职责转让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公告指出,为确保企业债券发行审计职责转让的有序联系和顺利过渡,自公告之日起设定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前,中国证监会将及时向市场公布企业债券管理的总体工作安排。
根据公告,在过渡期内,企业债券的受理、审计、发行、承销、登记和托管安排保持不变。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受理工作,中央结算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员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员协会”)负责审计工作。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员协会继续推进未注册的企业债券申请。
同时,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信息披露、申报文件格式内容、提交方式等事项,按照现有企业债券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债券仍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招标发行,并执行现有企业债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国家发改委在有效期内完成注册的企业债券登记通知书,可以按程序继续发行。
公告还明确规定,企业债券仍在中央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托管,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
根据公告,中国证监会履行企业债券发行登记职责。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已受理未注册企业债券的申请,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登记程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企业债券的监督和风险防治职责,参照公司债券做好企业债券的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和风险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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