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季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魏建军、会计负责人李红栓、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负责人)王海平保证了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货币: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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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元 货币: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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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列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定义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描述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化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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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恢复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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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未列入“前十名股东持股”,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为4万,043 股票占公司报告期末总股数的比例 0.47%。
三、其他提醒事项
其他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的重要信息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
√适用 □不适用
(一)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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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回购
H股回购
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H股股东大会 2023年第一次A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新公司回购的》 H 股票一般授权的议案,根据本法案,公司可以在相关期间回购公司 H 股票总面值不得超过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H股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一次A股股东大会日期发行H股的10%(相当于251、119、900 H股)。
2023年2月,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回购H股192、423、000股,最高购买价为12.42港元
元╱股票的最低价格是港元10.1元╱2023年3月9日注销上述回购股份,总资金为港元2、197、847、281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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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长城汽车有限公司
单位:元 货币: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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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魏建军 会计负责人李红栓: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海平: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长城汽车有限公司
单位:元 货币: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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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魏建军 会计负责人李红栓: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海平: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长城汽车有限公司
单位:元 货币: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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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魏建军 会计负责人李红栓: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海平:
(三)自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3-059
转债代码:113049 可转债简称:长汽可转债
长城汽车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4月21日,长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公司”)以现场形式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52次会议。会议应由监事3人,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卢彩娟女士主持,公司部分高管出席会议。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长城汽车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审议《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查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第一季度报告中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详见《长城汽车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审议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3-058
转债代码:113049 可转债简称:长汽可转债
长城汽车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4月21日,长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64次会议,应出席7名董事,实际出席7名董事,由董事长魏建军主持,部分高管出席会议,2023年4月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长城汽车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审议《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详见《长城汽车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通过。
长城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3-057
转债代码:113049 可转债简称:长汽可转债
长城汽车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股票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及上市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的股票数量为893.595万股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838.0920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第二期:55.4675万股
●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3年 4月27日
1.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实施
2020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修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3日,公司在公司网站OA平台上公布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公示期满后,监事会核实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说明了公示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3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进行了自查。验证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详见公司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股东大会,《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已经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34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就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数量和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就调整激励对象的名单、数量和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验证意见,认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的主要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公司确定的授予日期。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6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资金支付过程中,实际认购激励对象281人,部分认购激励对象47人。一个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参与认购。 因此,公司实际授予281个激励对象4930.35万股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取消和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取消,同意公司回购取消或岗位转移激励对象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619200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12元/股,并按照《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和部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注销的议案》由于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已经实施,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6.13万股,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12元/股,并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1月28日,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A股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议案》。2021年1月28日,确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并以21.08元/股的价格授予347个激励对象874.8万只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监事会发布了长城汽车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和激励对象名单,回购取消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部分股票期权验证意见,见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3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84元/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84元/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0.80元/股。
2021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和部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注销的议案》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73900股。由于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已经实施,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已经实施,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84元/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
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果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行权期满足行权条件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条件。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终止限售。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同意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终止限售。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5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资金支付过程中,实际认购激励对象149人,部分认购激励对象106人。由于个人原因,198名激励对象未参与认购。 因此,本公司实际将114.915万股限制性股份授予149名激励对象,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的离职和岗位调动,根据《长城汽车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计划在《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计划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467,200股。由于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和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已经实施,计划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84元/股,并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公司计划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0万股。由于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已经实施,计划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0.80元/股,并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4元/股,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0.50元/股。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4元/股,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0.50元/股。并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2022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部分激励对象降职或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根据《长城汽车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计划在《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98370股,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4元/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
202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部分激励对象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长城汽车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计划在《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25万股,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4元/股,并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25万股,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4元/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上述注销尚未完成。
2022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36次会议,根据上述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性股票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条件,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条件的成果。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终止限售。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同意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销售。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预留限制性股票期权行使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a股利润分配,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了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47元/股,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0.43元/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47元/股,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0.43元/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5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长城汽车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计划在《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369040股,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9750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4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0.43元/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4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0.43元/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岗位调动、降职、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根据《长城汽车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计划回购并取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71720股,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2650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4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0.43元/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4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0.43元/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详见公司2023年2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6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回购注销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根据上述议案,根据《长城汽车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部分激励对象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转岗、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计划回购并取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40920股,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2000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4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0.43元/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日,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回购和取消部分激励对象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制性股票和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条件,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条件的成果。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终止限售。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同意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销售。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解释
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除条件,自2023年4月27日起进入三个解锁期。自2023年1月28日起,已进入第二次解锁期:
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的成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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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终止限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城汽车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条件和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条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同意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期限售和第二期限售。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和可解除限售的限售股数量
在281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254名激励对象符合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符合终止限制的条件,可终止限制的股份数量为838.0920万股。在149名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142名激励对象符合个人绩效考核要求,55.4675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的具体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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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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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2023年4月27日,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
(二)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893.5595万股
其中:首次授予解除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838.0920万股
限售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预留:55.4675万股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制性股票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买入后6个月内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收入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收入;
3、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本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符合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
限售终止后,公司股份变动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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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终止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2020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要求。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54个激励对象,第三期终止限制性股票838.0920万股,第二期终止限制性股票55.4675万股。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取消销售限制条件,除部分激励对象在销售限制期届满前离职、岗位调动、降职或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不符合部分或全部销售限制条件,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254个激励对象和142个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各激励对象的限售安排,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54名激励对象,第三期终止限制性股票838.0920万股,第二期终止限制性股票的142名激励对象,第二期终止限制性股票55.4675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解锁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解锁条件已经实现,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转债代码:113049 可转债简称:长汽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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