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淙 时娜
5月5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和《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1号-定期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指引》)、《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2号-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指引》)。旨在进一步加强债券信息披露的风险披露功能,促进合理定价的形成,提高债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债券存续期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突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指南的发布和实施都注重偿债能力,突出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具体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吸收整合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南2-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通过列车业务”和2022年公司债券信息披露通知等业务规则和指南披露要求,提高规则体系。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特别关注风险取向,可能导致公司信用债券加快清算,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明确公司债券价格下跌或异常波动的验证和披露要求;简化与信用风险相关性较低的披露要求,如提高新贷款、新担保、重大投资触发标准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定期报告指南》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公司债券发行人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强调了发行人的整体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突出了重大变化分析。一是加强发行人业务披露要求,重点分析业务部门和业务变化、重大相关交易、实际控制人变更;二是完善对偿付能力有重要影响的披露要求,完善资产负债重要科目变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重大债务逾期披露。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临时报告指南》修订了《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南》,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及时披露预警,优化披露安排,结合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实践。
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明确破产环节和市场重组披露要求,修订充分考虑破产、托管或接管实际情况,突出风险处置,加强破产或整体风险处置程序进展、破产和解、重组计划或市场重组计划、破产程序专项审计评估报告等特殊事项披露要求;适当简化相关主体的日常披露要求。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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