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流通有限证券的通知》(证监会基金)〔2006〕根据141号)的相关规定,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了浙江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能源、股票代码:600032)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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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金资产净值,账面价值为2023-05-04数据。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财通九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认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3年5月6日发布公告日期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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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本基金定期开放运营,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3个月月对日前一天,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第十三个开放期为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24日,开放期内基金接受认购赎回业务申请。
2 日常认购和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认购和赎回业务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公告暂停时除外)(9):30-15:00)。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系统和业务安排,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24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5-10个工作日,本基金第13个开放期为5-10个工作日。
3 日常认购业务
3.1 限制认购金额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附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已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附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
3.2 申购费率
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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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包括在基金财产中,主要用于基金的营销、销售、登记等费用。
3.3 其他与认购有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认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1、由于不可抗力,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规定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时,可以暂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异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当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某一或某些认购申请的影响或损害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股东利益的情况。
6、当前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超过50%的资产存在不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估值技术的使用仍导致公允价值的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接受基金认购申请。
7、个人投资者认购。
8、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暂停认购公告。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的,拒绝的认购资金将退还给投资者。暂停认购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认购业务。
开放期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暂停认购的,开放期因不可抗力暂停认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股份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赎回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但交易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小于1份,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共同赎回。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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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持有期小于7天的,赎回费全部归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于7天的,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营销、注册费等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有关的事项
基金经理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经理必须在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赎回款项的支付:
1、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
2、当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资产估值暂停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赎回资金的支付。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异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当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股东的利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股东的赎回申请。
5、当基金资产净值超过50%的资产在当前估值日出现不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估值技术的使用仍然导致公允价值的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延迟支付赎回资金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股东赎回申请或者延迟赎回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额支付确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全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总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以延期支付。申请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提前撤销当天可能未被接受的部分。消除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并予以公告。
开放期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暂停赎回的,开放期因不可抗力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3楼
邮编:200120
客服电话:400-820-9888(免长途电话费)
直销联系人:何亚玲
(021)2053-7888
(021)688-8169
客服邮箱:service@ctfund.com
公司网站:www.ctfund.com
财通基金微管家(微信号:ctfund88)
APP:财通基金
5.2 非直销机构
1、代销机构:代销机构信息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3、基金销售机构可能由于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基金日常认购、赎回业务、相关业务规则、处理时间和要求数据、信息、投资者在相关业务下,除了遵循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4、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请参见基金份额销售公告、相关业务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关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的网站上每周至少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规定的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迟于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在规定的网站上披露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含)之日起3个月。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3个月月对日前一天,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第二天(含)至3个月对日前一天,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赎回。
本基金从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开始进入开放期,期间可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基金每个开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如果基金在开放期间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下不能继续开放认购和赎回业务,开放期间将暂停计算。自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第二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开放期,直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的开放期满足,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24日是本基金第13个开放期,即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24日,本基金接受认购赎回业务申请。投资者必须在开放期间的具体业务处理时间内,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申请认购赎回业务。
本公告仅解释基金开放期间日常认购和赎回业务的相关事项。如果投资者想了解基金的详细信息,请登录基金经理的网站(www.ctfund.com)查阅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还可以致电基金经理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88查询相关事宜。
本基金为定制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构成一致行动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风险提示:
公司承诺以诚信、勤勉、负责任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基金过去的业绩及其净值并不意味着其未来的业绩。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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