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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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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证监会许可证)〔2020〕经3551号批准,长沙银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80元,共募集资金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7万元,752.0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27-00004号)。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27-00004号)。公司存储专户募集资金。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发起人”)作为长沙银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发起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发起人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长沙银行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监管义务,持续监管期至2022年12月31日。长沙银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保荐机构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查,组织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回复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证券发行的具体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实,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监督阶段
1、监督公司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和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非法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监督公司有效实施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损害公司利益;
2、监督公司有效实施和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平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监督公司合规使用和储存募集资金;
4、监督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认真审查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5、继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环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继续关注公司是否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
7、密切关注和监督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如持续监督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赞助工作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2022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聘请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是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和审计要求。公司已与原聘请的大信公司就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进行了沟通,大信公司对变更无异议。
(二)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2023年2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6月29日召开2021年股东大会,2023年3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3月,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本次发行的相关申请文件,并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接受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审(再融资)〔2023〕72号)。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相关事项仍在审查中。公司向非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经中国证监会决定同意登记。
五、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的说明和评价
在发起人履行发起人职责期间,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公司可以及时通知发起人并与发起人沟通,并提供相关文件;为发起人履行持续监督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说明和评价
长沙银行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可以勤勉尽职地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保荐机构进行协调核查。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发起人在公司持续监督信息披露文件前后审查、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及格式、相关程序,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依法公开发布各种公告,确保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审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措施、上市公司监管指南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标准化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行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项账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损害股东利益,不非法使用募集资金。
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保荐人代表:
韩日康 周 宇
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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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许可〔2020〕经3551号文件批准,长沙银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万股。中信证券是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发起人,负责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后的持续监管,持续监管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监管》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通过日常沟通、稿件审核、文件查阅等方式进行持续监管,总结2022年长沙银行持续监管情况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现场检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11号的相关要求,赞助商对长沙银行履行了持续监督责任,并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3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赞助商认为,自2022年以来,长沙银行一直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交易、募集资金的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的经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11号的相关要求。
(二)监督公司建立健全、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发起人继续关注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在尽职调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时注意到:
(一)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占用公司资金;
(2)自2022年1月1日至本报告发布之日起,公司未因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或未履行报告义务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公开批评;
(3)自2022年1月1日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起,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
(4)自2022年1月1日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起,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内容;
(5)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
(6)公司明确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7)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构成并履行职责合规;
(8)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与事实一致;
(9)有效实施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
(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
湖南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湘银保监会〔2020〕310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许可证〔2020〕经3551号文件批准,长沙银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80元,共募集资金5.8万元,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于2021年3月16日汇入长沙银行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承销和保荐费142.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87、858.00万元。此外,在扣除律师费、会计费、法定信息披露费、证券登记费和印刷费后,考虑发行费可扣除增值税进项税影响后净额105.9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7、752.08万元。此外,在扣除律师费、会计费、法定信息披露费、证券登记费和印刷费后,考虑发行费可扣除增值税进项税影响后的净额为105.9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87万元、752.0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审核,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资)〔2021〕第27-00004号)。
根据《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长沙银行与中信证券签订了《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资金存储监管协议》。
2021年3月31日前,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资金587、752.08万元全部用于补充资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零(包括银行存款利息累计扣除银行手续费净额)。
(4)辅导和培训
保荐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在日常监督和沟通中,赞助商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指导和简短培训,包括资本市场知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外部担保、相关交易等。
(五)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2022年,公司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大会。发起人代表事后查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文件,督促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会议文件和决议,认真履行发起人职责。
(六)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投资进行了监督核实。长沙银行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有效实施了保证关联交易公平合规的制度,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未发生外部担保;公司的外商投资活动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长沙银行在相关临时公告中披露了相关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
二、保荐人审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人事先或事后审核了公司2022年的信息披露文件,核实了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和相关程序。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法公开发布各种公告,确保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上市公司是否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四、其他事项
无。
保荐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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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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