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4 证券简称:快乐电梯 公告编号:2023-020
快乐电梯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变更
3、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快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2023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14日召开现场会议:30
(2)网上投票时间:
2023年5月5日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023年5月5日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会议地点: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快乐电梯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罗爱文董事长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法律和合规性: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
1、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0人,代表229、550、4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1790%,其中:
(1)现场投票的10名股东代表229、550、4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1790%。
(2)0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代表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股%。
(3)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除外 超过5%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有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现场投票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0.0006%。0名中小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兰昌律师、李辉律师出席并见证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有关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1、《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股、550股、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
回避:无需回避。
2、《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股、550股、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
回避:无需回避。
3、《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股、550股、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
回避:无需回避。
4、《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股、550股、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
回避:无需回避。
5、《关于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股、550股、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
回避:无需回避。
6、《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股、550股、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
回避:无需回避。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股、550股、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
回避:无需回避。
8、《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
回避:罗爱文、罗爱明、辛全忠、何志民、霍海华、东莞快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鹤壁合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回避表决。
9、《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薪酬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529、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
回避:叶锐新回避表决。
10、《关于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股、550股、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
回避:无需回避。
11、《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股、550股、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
回避:无需回避。
12、《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股、550股、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
回避:无需回避。
13、《关于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期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9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0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股%。
回避:罗爱文、罗爱明、东莞快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鹤壁合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叶兰昌、李晖
(3)结论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的人员、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要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如《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快乐电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5日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快乐电梯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00108-00013号
致:快乐电梯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5日(星期五)召开。受公司委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指定叶兰昌律师、李辉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快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德恒律师见证了召开会议、召开程序、现场会议人员资格、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发表了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5)2023年4月10日,公司在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六)本次会议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记录和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股东表决的凭证资料;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以下保证:即公司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材料,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相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要求,只对公司召开、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投票程序、投票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发表意见。
德恒和德恒律师严格履行法律职责,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充分核实验证,确保本法律意见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用于见证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德恒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会议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一、召开本次会议并召开程序
(一)召开本次会议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6日召开。
2. 2023年4月10日,公司董事会(http://www.cninfo.com.cn)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召开日期已达20天。《股东大会通知》规定,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4月2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3. 上述公告列出了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参与者、会议地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独立董事对有关提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有关提案。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3年5月5日(星期五)14日,本次现场会议:30在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快乐电梯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会议的实际时间、地点和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通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致。
网上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5日。其中,2023年5月5日上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2023年5月5日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 会议由董事长罗爱文女士主持,会议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出的议案。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记录了会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主持人、董事、监事签字。
3. 本次会议没有表决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事项。
德恒律师认为,会议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共有10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代表229、550、408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68.1790%。其中:
1. 共有10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代表229、550、408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68.1790%。
德恒律师检查了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是记录在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单上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在线投票结果,共有0名股东参与本次会议的在线投票,代表0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0%。上述通过在线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 出席会议的现场会议共有2名中小投资者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网上投票,代表200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0.0006%。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德恒律师出席会议,具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开,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和参加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股东资格及提案程序提出临时提案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在线投票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出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修改通知的议案。
(2)本次会议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德恒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督。
(3)本次会议投票后,公司合并总结了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有关提案的中小投资者进行投票,并单独披露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审议议案和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550、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无需回避。
2. 《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550、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无需回避。
3. 《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550、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无需回避。
4. 《202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550、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无需回避。
5. 《关于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550、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没有需回避。
6. 《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550、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无需回避。
7.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550、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无需回避。
8.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股东罗爱文、罗爱明、东莞快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鹤壁合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辛全忠、何志民、霍海华回避表决。
9. 《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薪酬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529、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股东叶锐新回避表决。
10. 《关于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550、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无需回避。
11. 《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550、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无需回避。
12.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229、550、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无需回避。
13. 《关于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期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9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股东罗爱文、罗爱明、东莞快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鹤壁合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回避表决。
(2)出席会议的主持人、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要资格、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律文件,并与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起公布。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由本所负责人和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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