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3-029
广东聚石化工有限公司
变更发起人和发起人代表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2023年3月14日,广东聚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发起人和发起人代表的公告》(公告号:2023-007)。公司聘请天丰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证券”)担任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起人。天丰证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和持续监管。公司与原发起人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光大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监管工作由天丰证券承担。
鉴于公司发起人已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南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规范经营等法律法规,公司与发起人天丰证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庆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发起人天丰证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池州聚石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发起人天丰证券、中国光大银行肇庆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批准广东聚石化工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0〕356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334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36.65元,共募集资金85元。516.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943.7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7万元,572.97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19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月1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会计师报[2021]第ZE1005号)。
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一)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天丰证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庆聚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起人天丰证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池州聚石化工有限公司、发起人天丰证券、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开户行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天丰证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发行上市赞助商业务管理措施、上市公司监管指南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南1规范经营,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一号一一规范经营》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管职责。并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六个月对甲方筹集的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在现场调查甲方时,还应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蒋伟驰、张长龙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每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确保对账单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从募集资金专户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提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发行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发出对账单或通知丙方大额提款,甲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取消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销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告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天丰证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发行上市赞助商业务管理措施、上市公司监管指南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南1规范经营,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本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2实施主体募集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一号一一规范经营》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管职责。并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六个月对甲方筹集的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在现场调查甲方时,还应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蒋伟驰、张长龙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每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确保对账单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在一次或十二个月内从专户募集资金累计提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传真,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发出对账单或通知丙方大额提款,甲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取消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销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份、甲方二份、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省监管局报告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工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