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负责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9)。
2023年5月9日,公司收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来《关于变更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服务项目合伙人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审计服务项目合伙人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委派项目合伙人刘广、签字注册会计师杜晨木姿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根据2023年5月4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鉴于原项目合伙人刘广为公司累计提供审计服务已满五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现委派刘国清为新任项目合伙人,完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变更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合伙人为刘国清、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杜晨木姿。
二、新任项目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刘国清,2002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二)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刘国清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刘国清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将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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