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此次股东会无否定提案的情况。
2、此次股东会未涉及到变动过去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到场状况
(一)会议召开状况
1、会议召开时长
现场会议时长:2023年5月12日14:30。
给予网上投票的时间也:2023年5月12日
在其中根据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起始时间2023年5月12日9:15至网络投票截止时间2023年5月12日15:00之间的随意时长。
2、除权日
截止2023年5月8日买卖完成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册的企业公司股东。
3、会议召开地址:黑龙江牡丹江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企业1栋楼527会议厅
4、举办方法:此次股东会采用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董事长刘清勇老先生
7、此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程序流程、参会工作人员资质及决议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1、参与决议的整体情况
参加此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意味着股权262,903,377股,占公司股权总量的44.0714%。在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意味着股权232,540,429股,占公司股权总量的38.9815%;根据网上投票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意味着股权30,362,948股,占公司股权总量的5.0898%。
参与决议的中小投资者(除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组直接或总计持有公司5%之上股权之外的公司股东)共14人,持有股权43,676,988股,占公司股权总量的7.3217%。在其中:进行现场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5人,意味着股权13,314,040股,占公司股权总量的2.2319%;利用网上投票的中小投资者9人,意味着股权30,362,948股,占公司股权总量的5.0898%。
2、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组侓师参加或出席状况
企业一部分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集团公司聘用的北京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会议展开了印证。
二、提议决议表决状况
(一)表决方式:此次会议采用当场和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决议状况
1、有关《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262,884,377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928%;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7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允许43,657,988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9565%;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435%;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根据。
2、有关《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262,884,377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928%;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7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允许43,657,988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9565%;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435%;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根据。
3、有关《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262,884,377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928%;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7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允许43,657,988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9565%;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435%;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根据。
4、有关《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262,884,377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928%;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7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允许43,657,988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9565%;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435%;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根据。
5、有关《2023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262,884,377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928%;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7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允许43,657,988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9565%;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435%;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根据。
6、有关《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262,884,377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928%;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7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允许43,657,988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9565%;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435%;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根据。
7、有关《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262,884,377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928%;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7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允许43,657,988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9565%;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435%;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根据。
8、有关《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262,884,377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928%;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7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允许43,657,988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9565%;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435%;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根据。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一)法律事务所名字:北京贸通法律事务所
(二)经办人员侓师:程益群、高瑶
(三)总结性建议:北京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觉得,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和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列席会议工作人员的资质和召集人资质、大会的决议程序流程、决议结论合理合法、合理。
四、备查簿文档
(一)企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定;
(二)北京贸通法律事务所有关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5月12日
北京贸通法律事务所
有关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市
电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聘用,北京贸通法律事务所指派律师(下称“本所侓师”)参加了企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此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行政规章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集结及举办程序流程、列席会议工作的人员资质、召集人资质、方案决议状况、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决议流程和决议结论等关键事项合理合法展开了审查和印证,显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所示:
一、 此次股东会的集结与举办程序流程
此次股东会由企业第九届股东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集结。公司在2023年4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示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报告”),会议报告注明了此次股东会的举办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会议形式、会议审议事宜和提议、投票方式、除权日及其列席会议的形式等相关信息。
此次股东会采用当场网络投票和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这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2日14:30在黑龙江牡丹江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企业1栋楼527会议厅顺利进行。网上投票时间是在:(1)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15:00阶段的随意时长。
此次股东会由企业董事长刘清勇老先生组织,参与现场会议股东或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人就会议报告注明的决议事项展开了决议并现场履行投票权。此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也、地址、内容和会议报告列出具体内容一致。
经本所侓师适度审查,此次股东会的集结与举办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和行政规章的需求,合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此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列席会议公司股东
依据现场会议的统计数据及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最后,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总共16人,意味着股权262,903,377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44.0714%。在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意味着股权232,540,429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8.9815%。根据网上投票股东9人,意味着股权30,362,948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5.0898%。
在其中,出席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独立或是总计持有公司5%之上股权之外的公司股东)14人,意味着股权43,676,988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3217%。在其中:进行现场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5人,意味着股权13,314,040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2319%。利用网上投票的中小投资者9人,意味着股权30,362,948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5.0898%。
到场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侓师对个人股股东持仓证实、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书等相关资料,法人股东身份证、法人授权书等文件进行核查认证;根据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认证其真实身份。
2. 列席会议有关人员
参加、出席此次股东会的有关人员为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本所印证侓师。
3. 召集人
此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具有集结股东会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此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合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资质均真实有效,此次股东会召集人资质真实有效。
三、 此次股东会决议程序流程、决议结论
1. 经本所侓师核查,此次股东会具体决议的事宜与董事会所公示的提案一致,无修改原来提议或指出新提议情况,合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经本所侓师核查,这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无记名方法投票选举,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人就纳入会议报告的议案展开了逐一决议。该表决方式合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参加网上投票股东在规定网上投票期限内根据交易软件微信投票与互联网微信投票履行了投票权,网上投票完成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向领导带来了网上投票的统计信息文档。
3. 经本所侓师核查,这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举荐了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及本所侓师一同参与会议的记票、监票,并且对现场会议决议事项网络投票开展核对。根据实际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选举结论,节目主持人现场公布各提案均获经过。该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 经本所侓师核查,此次股东会进行现场网络投票和网上投票紧密结合只是以决议案方式决议审议通过了下列八项提案:
提案1:有关《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决议结论:允许262,884,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28%;抵制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7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允许43,657,988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9565%;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435%;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提案2:有关《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决议结论:允许262,884,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28%;抵制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7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允许43,657,988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9565%;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435%;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提案3:有关《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决议结论:允许262,884,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28%;抵制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7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允许43,657,988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9565%;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435%;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提案4:有关《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决议结论:允许262,884,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28%;抵制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7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允许43,657,988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9565%;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435%;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提案5:有关《2023年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决议结论:允许262,884,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28%;抵制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7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允许43,657,988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9565%;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435%;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提案6:有关《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决议结论:允许262,884,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28%;抵制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7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允许43,657,988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9565%;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435%;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提案7:有关《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决议结论:允许262,884,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28%;抵制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7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允许43,657,988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9565%;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435%;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提案8:有关《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决议结论:允许262,884,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28%;抵制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72%;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允许43,657,988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9.9565%;抵制19,0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435%;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根据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此次股东会的决议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进行的,决议流程和决议结论真实有效。
四、 结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和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列席会议工作人员的资质和召集人资质、大会的决议程序流程、决议结论合理合法、合理。
本所侓师允许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相关资料一并开展公示。
本法律意见书原件一式贰份。
北京贸通法律事务所 (章)
经办人员侓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人员侓师:___________________
高 瑶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2023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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