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市宏达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称“上海证监局”)开具的《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76号 (下称“警示函”) ,现就相关知识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上海市宏达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核查,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007437119894)存有下列客观事实:
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贵公司子公司东莞市新东方学校科技公司向东莞市吉力塑胶商贸有限公司市场销售生胶及混练胶、向江苏省耀眼明珠硅胶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销售生胶并采购设备总计2,025.27万余元,你结合公司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东莞市吉力塑胶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省耀眼明珠硅胶有限责任公司定性为你公司关联方,以上事宜组成关联方交易,交易额占贵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2.63%。贵公司直到2022年4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决议并且于2022年4月30日公布以上事宜。贵公司未能及时决议和公布关联方交易,不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定)第10.2.4条规定,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自己的企业采用出示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贵公司应提升规范运作观念,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
假如对该监管对策不服气,能够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型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以上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有关表明
公司及责任人员十分重视警示函中常谈到的难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需求充足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观念,用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企业信息公开品质,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出现。
此次接到警示函事宜也不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管理主题活动。烦请广大投资者科学理财,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簿文档
1、《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76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宏达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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