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是不是涉及到多元化分红送转:否
● 每一股比例
每一股红股0.34元
● 有关日期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20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证券登记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
3.分配原则:
此次股东分红以方案落地前企业总市值71,410,000股为基准,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价税合计),总共派发现金红利24,279,400.00元。
三、有关日期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1)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市场红利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派派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公司股东股票数,按比例分配立即记入股东账户。
2.自己派发目标
无
3.缴税表明
(1)针对持有公司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的法人股东及证券基金,依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 [2015]101 号)的相关规定,本人(包含证券基金)从公开发行和出让销售市场取 取的公司股票,持仓时限(指从公开发行和出让销售市场获得企业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收这只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拥有时长)超出 1年,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缴个 人企业所得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34元;持仓时限在 1 年之内(含 1 年) 的,此次分红配股企业暂时不缴纳个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 0.34 元,待本人(包含证券基金)出让个股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以其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我国 清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 5个工作日日内划付企业,企业在收 到税金当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纳。 实际实际税率为: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 1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20%;持仓时限在 1个月左右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10%;持仓时限超出 1 年,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针对比较有限售标准流通股本自然人股东和证券基金的红股,依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相关规定,按10%税率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工资具体派发现金红利为每一股rmb0.306元。
(3)针对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QFII),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47号)的相关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税率是 10%的红股企业所得税,缴税后具体派发红股为每一股rmb0.306元。如有关公司股东认为所取得的股利分配、收益收入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在获得股利分配、收益后自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4)针对拥有企业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公司股东,其股权收益会由企业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照个股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发放,缴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81 号)实行,我们公司依照 10%税率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306元。针对中国香港投资人中属其它国家税收居民并且其该国和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要求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率小于 10%的,相关产业或者个人可以自己或由代扣代缴个税人,向领导税务机关明确提出享有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后,应按照已缴税款和依据税收协定税额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的差值给予出口退税。
(5)对于一般投资者和公司股东,企业将不会代收代缴所得税,其现钱 收益企业所得税对其自主交纳,企业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工资每一股rmb0.34元。
五、相关资询方法
有关此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下列联系电话进行了解:
联络单位:证券事务部
联系方式:010-62670727
特此公告。
北京市龙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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