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延长审限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与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称“申请人”)就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引起的纠纷事项,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日予以受理。本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24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9月21日、2022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2)、《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60、2021-64、2021-91、2021-104、2022-06、2022-59、2022-60)和《关于与仲裁事项相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4)。此仲裁事项于2022年2月19日、2022年12月29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目前尚待裁决。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延长审限通知》,主要内容如下: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经本案首席仲裁员申请,由本会秘书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90日。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披露且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计5起,涉案总金额约为13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原则,公司已于2021年对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嘉华信息”)投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按照预计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损失12.36亿元;同时,将2018年6月1日合并日至2021年失控日期间嘉华信息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现金分红后合计2.87亿元转入2021年度投资损失。因本次的仲裁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延长审限通知》。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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