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3-077
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及相关信息于2023年5月13日通过现场交付、电子邮件和传真发布。监事会应当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调整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权益。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调整程序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合法合规。
具体内容见《中国证券报》同日刊登的公司。、《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号:2023-078)。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发表以下意见:
1、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权益的条件已经满足;
2、公司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禁止授予激励权益。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5月16日确定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将241.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2023年5月16日作为首次权益授予日。
具体内容见《中国证券报》同日刊登的公司。、《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号:2023-079)。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宏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3-079
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第一次授予日:2023年5月16日;
● 第一次授予:241.70万股;
● 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1.24元/股。
宏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取得了成果,同意确定2023年5月16日为授予日,授予234个激励对象241.7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已完成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1、2023年4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措施〉的议案》、《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等相关法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吴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相关法案,北京志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有限公司分别发布了法律意见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3年4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措施〉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验证意见。
3、2023年4月4日,公司公布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公布了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4日,时限不少于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的验证意见》。
4、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措施〉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6、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和国金证券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宜发布了法律意见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的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①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②注册会计师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④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况。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①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②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④《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仔细核实,董事会认为公司和公司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没有发生上述情况,认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实现。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期为2023年5月16日,同意向234名激励对象授予241.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1.24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 2023年5月16日。
2、首次授予:241.70万股。
3、第一次授予人数:234人。
4、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1.2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或回购注销之日起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期为自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终止限制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制期及各期解除限制时间表如下:
■
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因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分配股票红利和股票拆除而获得的限制性股票。该股票的终止期限与限制性股票的终止期限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申请终止限制性股票或因不符合终止限制条件而无法终止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取消相应的限制性股票。
(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①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解除限制期的三个会计年度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解除限制,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制条件。
限制性股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公司不符合上述绩效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考核计划终止限制性股票不得终止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取消,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方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核进行评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4档,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将根据下表确定:
■
当公司层面满足评估要求时,激励对象实际终止每个评估年度的销售限额=计划终止每个评估年度的销售限额*每个评估年度的个人评估系数。激励对象在评估年度内不能终止限制性股票的,由公司回购取消,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有234人,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
注:1、上述任何激励对象通过所有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股份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当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不得超过公司所有有效激励计划中涉及的目标股份的累计总额;预留权益的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的数量的20%。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
3、如果部分总数与每个明细数直接相加,尾数有差异,则由四舍五入引起。
四、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的情况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1、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权益的条件已经满足;
2、公司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禁止授予激励权益。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5月16日确定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将241.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2023年5月16日作为首次权益授予日。
五、独立董事意见
1、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
2、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5月16日确定,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241.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2023年5月16日为股权激励首次授予权益之日。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说明公司股份出售情况
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前6个月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将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根据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限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终止期内,根据终止数量的最佳估计,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成本应列入经常性损益。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根据股权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日为2023年5月16日,授予日收盘价为81.34元/股。根据授予日收盘价计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见下表:
■
以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计算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激励的调整和首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内容、首次授予日确定、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首次授予条件均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的调整和首次授予是合法有效的。公司仍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股权授予登记。
九、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发布之日,宏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实现。
十、备查文件
1、宏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宏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
5、《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
6、《国金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3-076
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及相关信息于2023年5月13日通过现场交付、电子邮件和传真发布。董事会应当有7名董事出席会议,7名董事实际出席会议。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中国证券报》同日刊登的公司。、《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号:2023-078)。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投票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中国证券报》同日刊登的公司。、《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号:2023-079)。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投票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宏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3-078
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激励对象人数由241人调整为234人
● 授予金额由252.70万股调整为241.70万股
宏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调整了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本激励计划已完成的相关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1、2023年4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措施〉的议案》、《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等相关法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吴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相关法案,北京志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有限公司分别发布了法律意见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3年4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措施〉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验证意见。
3、2023年4月4日,公司公布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公布了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4日,时限不少于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的验证意见》。
4、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措施〉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6、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和国金证券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宜发布了法律意见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调整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说明
鉴于《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7个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另外10个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第三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原来的252.70万股调整为241.70万股;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63.17万股调整为60.42万股;
3、原241人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为234人。
调整情况如下:
■
3、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授予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调整对象和授予数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调整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权益。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调整程序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合法合规。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本次调整的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的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的数量。
六、法律意见书关于调整的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激励的调整和首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内容、首次授予日确定、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首次授予条件均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的调整和首次授予是合法有效的。公司仍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股权授予登记。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发布之日,宏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实现。
八、备查文件
1、宏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宏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
5、《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
6、《国金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宏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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