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上市申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1)申请和接受。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时,应当按照规定聘请发起人担保,并委托发起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上市审计业务系统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文件,决定是否接受,通知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文件目录不一致的,发行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2)审计机构的审计。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了发行上市审计机构,按照受理顺序审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上市审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发起人向发行人提出第一轮审计查询。
经过第一轮审计查询,需要继续审计查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上市审计机构可以在收到发行人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继续提出审计查询。
收到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查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审核。
(3)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应当审议发行上市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每次审议会议由五名成员参加,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和法律专家。上市委员会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如果发行人有重大事项需要进一步核实,不能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可以暂停审议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停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月。上市委员会只能暂停对发行人同一发行上市申请的审议一次。
(4)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审计意见。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计意见、相关审计材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此外,审查还可能涉及会后事项、审查、审查暂停和终止等程序。
2.在证监会注册环节,首次发行上市股票的申请包括哪些事项?
答:自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同时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审计意见及相关资料后,根据交易所审计意见,依法履行发行登记程序。发行人的登记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登记或者不登记。
在规定的注册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影响发行条件的新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询问并对新事项形成审计意见。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新事项的审计意见依据明显不足,可以退回交易所进行补充审计。交易所补充审计后,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不存在“两”、“四”问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审计意见和相关资料。
3.如何规定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申请的相关审核期限?
答:自受理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总时间不超过3个月。
审核期限内不计算下列情形:①发行人及其发起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和询问时间。②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暂停审计、请示有权机关、咨询行业专家、实施上市委员会意见、暂停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或现场监督、专项检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和修改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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