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1
义乌华鼎锦纶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近日,义乌华鼎锦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控股”)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组计划》(详见公司公告:2022-025),将扣除重组投资者转让的股权后的剩余部分分配给三鼎控股债权人。2023年5月16日,公司收到三鼎控股经理发出的通知书,转让涉及49名债权人,其中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银行”)通过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国际信托”)原状分配为三鼎控股具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3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7%),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2、股权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股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3、股权变动仍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1、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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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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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
2023年5月16日,公司收到三鼎控股经理发出的《通知书》。根据《重组计划》的规定,重组投资者现金收购以外的剩余质押股份,股票质押权人按9.9252元/股对价折扣偿还。股权质押权人清偿后,剩余股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和费用。近日,三鼎控股持有的89、318、62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8.089%)公司股份将按照债权人的指示转让给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最终股份转让数以实际转让结果为准)。阜新银行与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委托长安国际信托向三鼎控股发放信托贷款。业务到期后,阜新银行与长安国际信托进行了原状分配。原状分配后,阜新银行享有三鼎控股的相关主债权和所有权利,成为三鼎控股的具体财产担保债权人。因此,阜新银行将通过执行司法裁定,获得公司75、874、337只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7%),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余13、444、290股将分别转让给其他普通债权人。除阜新银行外,本次司法转让不存在因此次转让而成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其他情况。本次转让的主要股份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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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三鼎控股最终股票数量以实际转让结果为准。
2、公司股东浙江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越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6.72%的股份。这一次,公司股份将从转让中获得9606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7%,其总持股比例将从6.72%增加到6.81%。
3、公司监事姚乃虹女士将从转让中获得公司股份19671股,占公司总股本0.002%。转让成功后,监事姚乃虹女士的持股比例将从0%增加到0.002%。
二、其他事项说明
1、三鼎控股于2022年5月5日披露了相关的《简单股权变更报告》。阜新银行股权变更的具体内容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更报告》。
2、股权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和可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关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股权变更仍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公司将继续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义乌华鼎锦纶有限公司
简单的权益变动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义乌华鼎锦纶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鼎股份
股票代码:6011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阜新银行,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51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执行司法裁定)
签字日期:二〇二三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编制《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更报告》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得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和内部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与之发生冲突。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全面披露了义乌华鼎尼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的股份变更。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以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义乌华鼎尼龙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的股份。
4、股权变更是根据本报告中规定的信息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本报告中未列出的信息,并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否则下列词语或缩写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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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中的所有值均保留2位小数。如果总数与分项值之和尾数不一致,则为四舍五入。
第二节 介绍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阜新银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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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阜新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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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人员近五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国内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
第三节 股权变动的目的和持股计划
I.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更的原因和目的
2021年4月26日,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三鼎控股重组申请。2022年4月27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计划。
根据重组计划,扣除重组投资者转让的股权后,三鼎控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将按照重组计划的规定分配给三鼎控股债权人。
信息披露人与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委托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三鼎控股发放信托贷款。业务到期后,信息披露人和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人享有相关主要债权和所有权利,成为具体财产担保债权人,根据重组计划,获得75、874、337股(证券类别:无限流通股)。
股权变更的目的是执行重组计划。股权变更完成后,信息披露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变更为75、874、337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持有股份的计划
除本报告披露信息外,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持有股份的计划。有关权益发生后续变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股权变动模式
一、本次权益变更模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执行司法裁定获得上市公司的权益。
二、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权变更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变更
股权变更前,信息披露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股权变更后,信息披露人取得的上市公司75、874、3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8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是否有限制
在原持股人三鼎控股持有的上述75、874、337股“华鼎股份”股份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前,三鼎控股质押了该部分股份,并多次被司法机关采取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措施。
当原持股人持有的上述股份通过司法裁定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不受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自股权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必须披露的信息,以避免误解报告的内容,也无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义乌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二、备查地点
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本报告及备查文件,供投资者参考。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751号
联系人:张益惠
电话:0579-85261479
传真:0579-85261475
查阅时间:法定工作日9:30-11:30,13:00-17: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我和我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陈立岩:
2023年5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陈立岩:
2023年5月17日
简单股权变更报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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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陈立岩: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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