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5 简称证券:千味央厨 公告编号:2023-030
郑州千威央厨食品有限公司
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4月11日,郑州千威央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威央厨”或“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监督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号:2023-018)。公司聘请中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担任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发起人国都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监督由中德证券承担。
鉴于公司监管机构的不断变化,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营》等有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新乡千味央厨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千味”)、中德证券、募集资金开户、存储银行已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郑州千威央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批准郑州千威央厨食品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证监会许可[2021]2669号)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28万股,发行价格为15.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34.308.8万元。扣除52元、186元、648.7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2,122,151.2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1日到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1)0451号》和《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标准化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郑州千威央厨食品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2022年5月26日,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水利支行(原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合并,并更名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水利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郑州园田路支行、中原银行有限公司郑州象湖支行、郑州银行有限公司天明路支行、原发起人国都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项账户管理。
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集项目的议案》用于实施“新乡千味央厨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建设项目(三期)”。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中原银行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水利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郑州园田路支行存放的募集资金和郑州银行有限公司天明路支行存放的募集资金支付发行费后的余额,按要求转入子公司新乡千威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上述三个募集资金专户;同时,作为甲方,公司及其子公司新乡千威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水利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园田路支行、原保荐机构国都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转入子公司新乡千威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4月11日,公司募集的资金存储如下:
■
注:2023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营运资金的议案》,同意暂时补充营运资金不超过5万元。2023年1月28日,公司利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象湖支行专户闲置募集资金3300万元暂时补充营运资金。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作为甲方,公司/公司及其子公司新乡千威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相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将上述存单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的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丙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和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并可采取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六个月对甲方筹集的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薛虎、赵静杰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关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每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确保对账单真实、准确、完整。
6、如果甲方在一次或十二个月内从专户中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发出对账单或通知丙方大额提款,甲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取消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丙方监管期结束后无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郑州千威央厨食品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