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9 简称: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9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没有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23年5月17日
(2)股东大会地点: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营辉路9号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室
(三)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会议等。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开,董事长董德熙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5)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法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调整2023年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
■
(三)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相关说明
1、提案一至提案九均为普通提案,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超过1/2。
2、议案5、议案6、议案8、提案9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君楠律师,宋午尧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
上海金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会议人员资格、会议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88529 简称: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5月17日,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德熙先生召集主持,董事9人,实际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召开和表决符合《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取得成果,同意确定2023年5月17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2.58元/股。授予3个激励对象1.9363万股限制性股票。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号:2023-032)。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赞成人数占董事总数的100%。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提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88529 简称: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1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5月17日,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聂莹女士召集主持,应有3名监事和3名实际监事。本次会议的召开、召开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资格。
2、本激励计划预留的激励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其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17日,并同意以12.58元/股的授予价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1.9363万股限制性股票。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号:2023-032)。
承诺3人,反对0人,弃权0人,承诺人数占监事总数的100%。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88529 简称: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5月17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9363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2800.00万股的0.0151%。本次授予后,剩余未授予的权益全部无效,未来不予授予
● 限制性股票预留价格:12.58元/股
● 股权激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根据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本激励计划已完成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1、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核实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并出具了相关的验证意见。
2、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12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公布了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sse.com.cn)《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验证意见及公示说明》(公告号:2022-022)。2022年5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sse.com.cn)《大连》披露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号:2022-025)。
3、2022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4、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实现,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期符合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核实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了验证意见。
5、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实现,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期符合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核实了激励计划预留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了验证意见。
(2)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差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87.3400万股,预留授予1.9363万股。本次授予后,剩余未授予的权益全部无效,未来不予授予。此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符合授予条件的解释发表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授予是否符合条件的有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①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②注册会计师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④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①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②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仔细核实,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没有上述任何情况,也没有其他情况不能授予或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实现。
2、监事会对授予是否符合条件的有关说明
(1)公司没有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具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资格。
(2)本激励计划预留的激励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其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17日,并同意以12.58元/股的授予价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1.9363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授予是否符合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17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未发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具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资格。
(3)公司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措施,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的主体,其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确保公司业绩稳步提高,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目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2023年5月17日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同意以12.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1.9363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年5月17日。
2、预留授予数量:1.9363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2800.00万股的0.0151%。本次授予后,剩余未授予的权益全部无效,未来不予授予。
3、预留授予人数:3人。
4、预留授予价格:12.5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所有权或无效之日起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的所有权条件后,按约定的比例分类。所有权日期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以下期间所有: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天,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天起至公告前1天;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测、业绩快报公告前10天;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起;
④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限。
上述“重大事件”是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的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期限和所有权安排如下:
■
7、激励对象名单和预留授予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股份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所有有效激励计划中涉及的目标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
2、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外籍员工,共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3、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监事会明确意见、律师专业意见、法律意见后,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4、如果上表中的总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则为四舍五入造成的。
二、监事会核实预留激励对象名单的情况
(一)本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得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中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股权激励计划预留给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外籍员工,单独或共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3)本次预留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一致。
(4)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作为本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名单,2023年5月17日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12.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1.9363万股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说明公司股份出售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业绩影响计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部《股票支付准则应用案例》逐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1号一股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2023年5月17日,公司计算了预留授予1.936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23.84元/股(授予日收盘价为23.84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授予日至每期第一个归属日);
3、13.8336%的历史波动性、15.2744%(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和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激励计划对标的股票现金分红除息调整权益授予价格的,预期股息率为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按所有权安排的比例摊销。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列入经常性损益。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所有权数量有关。如果激励对象在所有权前离职,公司绩效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相应标准,实际所有权数量将相应减少,从而降低股票支付成本。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的稀释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目前的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的年净利润有影响。但同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稳定性,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运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为公司带来更高的业务业绩和内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豪森股份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豪森股份按照《管理办法》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有关登记手续。
2、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保留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期、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价格。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督指南》的有关规定。随着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仍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发布之日,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七、网上公告附件
(1)《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二)《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预留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名单》;
(4)《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预留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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