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3日发布公告日期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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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国银行季红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中国银行季红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季红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起3个月,开放期从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期间可以办理认购和赎回业务。
开放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如果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间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下不能按时开放认购和赎回业务,或根据基金合同暂停认购或赎回业务,开放期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自2023年6月5日(含当日)起,基金进入第24个开放期,2023年6月5日为本次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自当日起办理基金认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者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认购赎回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申请基金的认购和赎回业务。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申请认购赎回并经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认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认购赎回价格;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天的业务处理时间结束后申请认购赎回的,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限制认购金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下同),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当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换为基金份额时,不受上述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没有上限。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允许的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在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3.2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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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资者应支付的认购费已包含在认购金额中。
2、如果投资者在一天内有多次认购,适用费率将单独计算。
3.3 其他与认购有关的事项
1、基金认购费由基金认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迟在新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3、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推广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的基金推广活动。在基金推广活动中,基金经理可以对基金的销售费用给予一定的折扣。基金经理电子直销平台的费率折扣以经理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的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
5、当接受认购申请对股票基金股东利益构成潜在的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认购,暂停基金认购,有效保护股票基金股东的合法权益。详见相关规定。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股份限制
投资者可以赎回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如遇巨额赎回,赎回处理和付款方式将参照基金合同关于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1、以Y为持有期限。当Y<7天时,赎回率为1.5%;当7天≤Y<赎回费率为30天0.75%;当Y≥30天时,赎回率为0。
2、上述持有期是指投资者在注册系统中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4.3 其他与赎回有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比例计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处理持有人账户,即先赎回注册确认日期的基金份额,然后赎回注册确认日期的基金份额,以确定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适用的赎回率。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上述业务处理规则、程序和数量限制,并在新规则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法:赎回金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股份净值,扣除相应费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5、当发生大规模赎回时,基金经理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的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10楼、11楼、26楼、45楼、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国银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国银行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搜索微信官方账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微信)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021-3883客户服务电话 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5.1.两家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杜小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中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兴业银行银行平台、鼎鑫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有限公司
如果上述销售机构名单发生变化,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 现场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每周至少公布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说明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认购和赎回业务的相关事项。
2.如果投资者想了解基金的细节,请阅读《中国银行季红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中银季红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也可以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 / 400-888-55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信息。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勤勉、责任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回报。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过去的业绩及其净值并不意味着其未来的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基金业绩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方自负”原则,基金经营状况和基金净值变化造成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定期开放运营,投资者不能在非开放期间认购和赎回。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最新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判断基金是否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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