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点进行迄今,中国证监会共批准24家公司发售定向可转债40只,融资规模215.31亿人民币;在其中,当做支付方式的24只、交易额92.86亿人民币,做为融资方式的16只、融资额122.45亿人民币。
证券日报新闻记者 程丹
9月15日,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定向可转债重新组合有关制度体系,适用上市企业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定向可转债为支付方式执行重新组合。
发售公司并购重组是金融市场充分发挥优化配置作用的重要途径。定向可转债兼顾“超跌股”和“债性”,可以为买卖双方提供更加灵活多变的博奕体制,有助于提高重新组合发展活力与高效率。2018年11月,中国证监会运行定向可转债重新组合示范点。从示范点情况来看,定向可转债重新组合业务流程平稳有序,推动了上市企业产业链整合与品质提高。示范点进行迄今,中国证监会共批准24家公司发售定向可转债40只,融资规模215.31亿人民币;在其中,当做支付方式的24只、交易额92.86亿人民币,做为融资方式的16只、融资额122.45亿人民币。
《规则》共17条,主要包含发行条件、定价体系、存续期限、限售期限、回售和赎出、投资者适当性、利益测算、信息公开、持有者权益维护等相关信息。一是以引用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发售定向可转债执行重新组合需合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二是依照“一样状况同样解决”的基本原则,参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规定,就做为支付方式的定向可转债的定价体系、限售期限等做出规定;三是确立做为支付方式的定向可转债在出让、股权转让等各个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定;四是确立在评定是否属于重组上市等情况时投资人有着上市企业利益数量和比例计算方法。除此之外,依据《规则》,上市企业可以单独以定向可转债做为支付方式,自主决定重新组合交易对价均由定向可转债付款或是组合一部分股权、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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