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因工作人员未仔细核对,该公告披露的内容存在错误,现特对该公告相关内容补充更正如下:
更正内容一:
更正前: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2023年2月21日,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续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全资子公司浙江银轮新能源热管理系统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被担保的主债务发生期间为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11月17日。本保证合同完全独立于2022年11月18日签署的0120700007-2022年天台(保)字01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同属于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范围的主债权,债权人有权选择依据任一份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不占用或影响另一份合同的最高债权限额。
2023年2月23日,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银轮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被担保的主债务发生期间为2023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2日。
上述担保事项与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一致,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更正后: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2023年2月2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续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全资子公司浙江银轮新能源热管理系统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被担保的主债务发生期间为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11月17日。本保证合同完全独立于2022年11月18日签署的0120700007-2022年天台(保)字01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同属于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范围的主债权,债权人有权选择依据任一份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不占用或影响另一份合同的最高债权限额。
2023年2月23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银轮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被担保的主债务发生期间为2023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2日。
上述担保事项与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一致,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更正内容二:
更正前: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浙江银轮新能源热管理系统有限公司签署的有效担保金额累计为78,000万元人民币;实际为上海银轮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签署的有效担保金额累计为60,000万元人民币。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实际已签署的有效担保金额累计为186,426.74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资产比例分别为38.25%、15.55%。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更正后: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浙江银轮新能源热管理系统有限公司签署的有效担保金额累计为78,000万元人民币;实际为上海银轮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签署的有效担保金额累计为60,000万元人民币。另外,因部分担保合同到期,公司为湖北美标汽车制冷系统有限公司等其他控股子公司签署的有效担保金额合计减少4,900万元人民币。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实际已签署的有效担保金额累计为188,926.74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资产比例分别为38.76%、15.76%。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就此次出现补充更正事项,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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