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为:2023年2月24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4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港路CCTC保税大厦12楼正虹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曾祥志先生
公司董事长颜劲松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曾祥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67,032,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40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3名,代表股份67,024,8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37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关联交易及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032,3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0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
2.0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032,3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0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
3.0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032,3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0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
4.0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032,3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0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
5.00、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67,032,3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0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甘露、赵成杰两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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