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起诉金额为265,367,371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利息35,369,594.05元人民币;判决金额为7,438,921.0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武夷”)及本公司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估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3年2月23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本公司”“东华科技”)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关于本公司与中国武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2】皖01民初100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日,本公司收到合肥中院转来的《民事起诉状》。中国武夷就刚果(布)蒙哥 1200kt/a钾肥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项支付纠纷向合肥中院起诉本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事实:2013年3月、7月,本公司就该项目与加拿大MagIndustries Corp.和刚果共和国MagMinderals Potasses Congo S.A.(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分别签订《工程建设总承包指示性条款》《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详见发布于2013年3月19日、7月1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3-003号、2013-018号公告)。根据该项目建设需要,本公司与中国武夷于2013年3月、10月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项目于2013年7月现场正式开工。鉴于项目业主因资金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2014年上半年起项目工程建设开始缓停。目前,该项目工程建设处于停工状态。
2.纠纷情况:中国武夷就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项支付纠纷起诉本公司,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华科技立即向原告中国武夷支付工程欠款98,097,1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5,366,283元;判令被告东华科技立即向原告中国武夷支付因停工所致经济损失167,261,191元;判令被告东华科技立即向原告中国武夷支付HSSE(健康、安全、保安和环境)奖励金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11.05 元;判令被告东华科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详见发布于2022年6月3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2-055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年2月20日,合肥中院就此纠纷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皖01民初1002号)。具体判决如下:
1.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武夷工程款7,438,921.0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7,438,921.0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
2.驳回中国武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5,485元,由中国武夷负担1,502,211元,由东华科技负担43,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肥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标的额超过100万元)
与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本公司就阳煤项目工程款事宜,起诉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案金额为4,172.27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与惠水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惠水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惠水县涟江河河道治理项目项目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事宜,起诉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以及第三人惠水星城建设有限公司,涉案金额为7,073.33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与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本公司就长春大成16.5万吨甲醇工程项目工程款及可得利益损失事宜,起诉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案金额为2,662.55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与安徽科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安徽科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宿州市主城区黑臭水综合整治PPP项目工程款事宜,起诉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宿州碧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涉案金额为1,302.01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与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的仲裁: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就兰州天然气项目合同款事宜,申请仲裁本公司,涉案金额为268.80万元。合肥仲裁委员会已开庭审理本案,暂无审理结果。
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新疆天业乙二醇项目合同款事宜,申请仲裁本公司,涉案金额为969.80万元。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在合肥仲裁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现已结案。
与倍德力能源装备(江苏)有限公司的仲裁:倍德力能源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就陕煤集团煤炭分质利用制化工新材料示范项目合同款事宜,申请仲裁本公司,涉案金额为454.79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尚有小额仲裁案件共2项,本公司均作为被申请人,涉案金额合计为18.72万元。
(二)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中国武夷及本公司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估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合肥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皖01民初1002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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