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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4年4月8日举办第十届股东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届职工监事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允许停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的事宜,详情如下:
一、公司为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的事宜简述
公司为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计划方案分别经2022年10月27日举行的第十届股东会第八次会议第十届职工监事第七次会议及其2022年11月14日举行的企业2022年第二次临时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10月26日各自举办第十届股东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职工监事第十二次大会及其2023年11月13日举办2023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对有关决定有效期限展开了增加。公司本次发行总金额总额不超过150,000万余元(含 150,000万余元)可转债,所募资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年产量70万吨级有机化学木桨项目的投资。
二、停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的主要原因
自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计划方案发布至今,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与中介服务一直积极主动稳步推进各类有关工作,充分考虑现阶段资产市场环境的变化,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建设规划等多种因素,企业计划调节融资模式,经谨慎剖析并和中介服务等反复讨论,企业决定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
三、停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的审议程序
(一)股东会、职工监事决议状况
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股东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届职工监事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允许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的事宜。结合公司2023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以上提案不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董专业大会建议
独董专业会议认为公司终止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事宜,是充分考虑企业发展战略、整体股权融资分配等多种因素后做出决策。公司现阶段相关业务运营正常的,此次停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不会对公司正常运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之上事项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董专业大会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
四、停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对公司的影响
停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是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环境融资条件变化及发展战略等多种因素后作出的决定。当前公司相关业务运营正常的,停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不会对公司正常运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会损害企业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河南华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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