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证券简称:国旅联合公示序号:2023-临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及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案子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上诉人
●诉请的涉案金额:15,675,500.00元
●对上市公司盈利的危害:此次起诉裁定为一审判决,目前还没有起效,如不服气此裁定,可依法提出上诉,因而无法断定此次起诉处理结果对上市公司盈利的危害。企业早期早已对此次起诉涉及到的账款全额的记提了坏账损失。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旅联合”或“企业”)接到江苏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下称“南京江宁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2日开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115民初13890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此次起诉的相关情况
(一)起诉多方被告方
上诉人: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一:罗寒生(国有独资拥有厦门市新富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下称该企业为“厦门市新富和”)
被告人二:赵利伟(厦门市新富和公司监事)
被告人三:卢琼霞(厦门市新富和股东)
被告人四:廖增寿(厦门市新富和股东)
(二)起诉的相关情况
上诉人国旅联合诉被告人罗寒生、赵利伟、卢琼霞、廖增寿合同书纠纷一案,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昌红谷滩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侦查。2022年3月2日,公司收到南昌红谷滩人民法院发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2)赣0113民初2964号。(主要内容详细公司在2022年3月4日公布的公示序号为2022-临011的《涉及诉讼的公告》)。后依据南昌红谷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赣0113民初2964号,此案移交江苏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解决。
(三)诉请
1、依照法律规定栽定被告人一、被告人二对上诉人合作意愿金rmb1,300万余元及其合同违约金267.55万余元(以意向金1,300万余元为基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止具体偿还之日止,按年化利率8%测算,现暂算到2022年1月24日)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栽定被告人三、被告人四在未实缴出资范围之内对于该债权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3、依规栽定此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四被告人承担。
二、此次起诉裁定状况
依据南京江宁人民法院开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115民初13890号],南京江宁法院此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寒生、赵利伟于本判决产生法律认可之日起十日内赔付上诉人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00万及合同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化利率8%的要求测算至具体支付之日止),并要担负律师代理费35,000元;
二、驳回申诉上诉人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多诉请。
假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内执行支付钱财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要求,翻倍付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115,853元、公告费560元,总计116,413元,由被告人罗寒生、赵利伟压力。
如不服本判决,还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依据当事人或是代表者人数提起团本,上诉于南京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此次公示的起诉裁定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还没有起效,如不服气此裁定,可依法提出上诉,因而无法断定此次起诉处理结果对上市公司盈利的危害。企业早期早已对此次起诉涉及到的账款全额的记提了坏账损失。企业将及时公示相关事项的工作进展,烦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簿文档
江苏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115民初13890号]。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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