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批准[2022]1257号”文审批,科捷智能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科捷智能化”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4,521.2292亿港元,发行价21.88元/股。科捷智能股票已经在2022年9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海交易所”)挂牌交易。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证券”或“承销商”)做为科捷智能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承销商,特定谢方贵老先生、胡峪齐先生出任保荐代表人,对科捷智能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发售开展持续督导。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和领域公认业务标准、职业道德,秉着谨慎和勤勉尽责的基本原则,光大证券于2023年2月9日对公司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中。现就此次当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所示:
一、此次监督检查的相关情况
(一)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谢方贵、胡峪齐
(三)监督检查时长:2023年2月9日
(四)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胡峪齐、焦陈卫民
(五)监督检查具体内容:企业2022年多度生产经营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信息公开、自觉性及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企业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方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境外投资等状况。
(六)监督检查方式:对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开展采访;查看公司新闻、公司治理结构文档、重大合同、企业定期报告及重要资金往来凭据等工作底稿文档;查看企业募集资金使用凭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回单等相关资料;查看企业上市后创建或升级更新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文档;审查企业本持续督导期限内所发生的关联方交易、对外担保与境外投资状况;查询公司主营、管理方法场地。
二、对监督检查事宜逐一公开发表建议
(一)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状况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查看了科捷智能化的企业章程、股东会、股东会和职工监事的会议制度,并收集和查看了科捷智能化的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密切关注了以上会议召开的方式和程序流程是不是依法依规及其相关事宜的回避表决规章制度是不是实行,并且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展开了采访。
经现场核查,承销商觉得:企业依规不断完善了股东会、股东会、职工监事、独董、董事长助理有关工作规范;企业章程所规定的以上组织和管理严格履行的工作职责完善、确立;企业股东会、股东会、职工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制衡机制合理运行,决策和会议制度民主化、全透明,内部控制和反馈机制完善、合理。成立公司了内审部门,承担单独监管与评价本公司及所在单位财务公开、经济行为的实际、正规和经济效益的举动。企业建立了《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明确了内审部门的工作职责。企业的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获得有效落实,内部控制自然环境优良、风险管控合理。
(二)信息公开状况
监督检查负责人对企业的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向企业董事长助理、证券事务代表掌握信息公开状况。
经现场核查,承销商觉得:集团公司严格执行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相关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公开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三)企业的自觉性及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状况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审查了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企业与企业资金往来状况,查看了企业三会会议资料、企业账户状况并和相关负责人展开了沟通交流。
经现场核查,承销商觉得:发行人与大股东、控股股东中间的财产产权关系清楚,不会有以外国投资者财产、利益或信誉度为大股东、控股股东以及掌控的其他公司公司担保的现象,不会有财产、资产被大股东、控股股东以及掌控的其他公司占有而危害外国投资者权益的状况。因而,外国投资者财产详细,工作人员、组织、业务流程、会计彻底单独,不会有关联企业违反规定占据企业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状况
监督检查负责人对企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查看了募集资金使用清单和有关内部结构决策制定、会计开具的技术专业建议,及其银行回单等相关资料;核查募投项目执行工作进展。
经现场核查,承销商觉得:公司已经创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且能够依照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储放与使用募资,企业以临时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募资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均依法履行有关决策制定,不会有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应用募资的情况。
(五)关联方交易、对外担保、重要境外投资状况
经监督检查,承销商觉得:2022年度,公司和关联企业所发生的关联方交易严格执行公司关联交易有关规定实行,并依法履行对应的决策制定;有关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价值。
2022年度,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服务严格执行企业的有关规定实行,决策制定合乎《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为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关联企业、一切非法人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公司担保的举动,并没有危害股东权益。
(六)生产经营情况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检查了企业主营、管理方法场地,查看了本持续督导期限内公司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采访负责人,从公开数据查看了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有关生产经营情况,掌握最近行业及市场形势状况。
经核实,承销商觉得,自企业上市后,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没有出现重要不好转变。
(七)保荐代表人觉得应给予监督检查的其他事宜
无。
三、报请上市企业留意的事宜及建议
1、新三板创新层报请企业再次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需求,逐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构造,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新三板创新层报请企业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企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不断、科学安排募集资金使用,稳步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和执行,保证募投项目进行以实现预期收益率。
四、存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向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汇报的事宜
此次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存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交易所有关标准要求应向证监会或上海交易所汇报的事宜。
五、企业及其它中介服务相互配合状况
承销商持续督导2022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中过程中,企业主动给予需要文件材料,为承销商现场核查工作中给予较好的相互配合。
六、此次监督检查的观点
通过监督检查,本承销商觉得:
自企业上市后,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与控股股东以及他方的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公开等重要层面合乎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企业的经营模式、产品和服务品种构造未出现重要不好转变,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营管理稳步增长。
特此公告。
保荐代表人:
谢方贵胡峪齐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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