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故意压低、抬高或不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虚增资产规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财务补贴、补偿和回扣;
(10)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的,拟认购数量和(或)被分配后持有的股份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
(11)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认购;
(14)未遵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严格执行,(或)定价依据不足;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延期导致认购或付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1)其他影响线下发行秩序的情况,如以任何形式谋取或传递不正当利益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实、不诚实等。
18、公告只说明本次发行中的初步询价。如果投资者想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23年2月28日(T-6日,在深交所网站上登载(http://www.szse.cn)以及超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招股说明书。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威海宏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9728.00万股普通股(A股)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许可证〔2022〕787号文件同意注册。发行人股票简称“洪淋电力”,股票代码为“301439”,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查询、线下认购和网上认购。
2、本次发行采用战略配售(如有)、线下发行与线上发行相结合。
3、本次发行不安排对其他外部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如果发行价格超过排除最高报价后线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排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较低,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本公告所称“线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线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合格的海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见本公告“三、。参与线下查询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和验证程序(1)”。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线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二)线下、线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
公开发行新股9728.00万股,均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旧股转让。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8000股,910.1809万股,占公司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左右。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486.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全部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投资(如有)。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按照“七、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线下初始发行量为6469.15万股,约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量后发行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量为272.45万股,约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量后发行量的30.00%。最终线下和线上发行的总数为本次发行的总数,扣除最终战略配售的数量,线上和线下的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确定。2023年3月10日,线下和线上发行的数量和战略配售将在2023年3月10日进行(T+2日)发布的《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明确。
(三)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直接确定发行价格,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四)限售期安排
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没有流通限制和限售期安排,可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流通。
线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的方式,线下投资者应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限售股份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也就是说,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90%的股票无限售期可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10%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所有参与线下发行的投资者都需要通过中信证券IPO线下投资者资格验证系统(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网上提交《线下投资者承诺书》及相关验证材料。线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和线下认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被视为接受本公告披露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五)发行时间安排
■
注:1、T日是线上线下发行认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果发行受到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布并修改发行日程。
3、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披露的线下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最高报价,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近一个月发布的同行业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认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在T-4日前(含T-4日)向保荐人(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果发行价格超过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值,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果发起人相关子公司支付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分配的金额,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将在T-3日前(包括T-3日)支付部分认购资金。
5、如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线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线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查询或线下认购,请及时联系发起人(主承销商)。
(六)路演推广安排
本次发行将于2023年3月7日发行(T-1日)组织安排网上路演。请参考2023年3月6日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T-2日)发布的《网上路演公告》。
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T-6日)-2023年3月1日(T-5日),对符合要求的线下投资者进行线下推广。路演推广内容不得超过《招股说明书》等公共信息范围,也不得预测二级股市的交易价格。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外,线下路演推广阶段、投资者和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安排如下:
■
二、战略配售的相关安排
(一)战略配售总体安排
1、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置不安排本次发行。如果发行价格超过最高报价后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发行的战略配售。
2、发起人相关子公司投资的初始股份数量为486.4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5.00%。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返还线下发行。具体后续投资安排将于2023年3月6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将于2023年3月10日发布(T+2日)公布的《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披露。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果发行价格超过最高报价后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最高报价后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值较低,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按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发行的战略配售,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是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况,发起人相关子公司中国证券投资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发行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确定:
(一)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4000万元;
(二)发行规模超过10亿元,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6000万元;
(三)发行规模超过20亿元,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1亿元;
(4)发行规模超过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10亿元。
2023年3月6日,具体跟进比例和金额将在2023年3月6日进行(T-2)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由于发起人相关子公司最终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和最终实际发行规模有关,发起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调整发起人相关子公司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
(三)限售期
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后续投资(如发行价格超过最高报价和加权平均,最高报价后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价值,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发行战略配售)为中国证券投资,配股限制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实情况
发起人(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检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况,并要求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验证承诺书。
中国证券投资承诺不会利用股东获得的股份地位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会在股份获得期限内寻求发行人的控制权。相关验证文件和法律意见将于2023年3月7日发布(T-1日)披露。
中国证券交易所投资未按照《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跟进投资的,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并及时披露。暂停发行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有效期内,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选择机会重启发行。
三、。线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和验证程序
(一)参与线下查询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参与线下查询的线下投资者应具备以下资格:
1、线下发行对象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合格的海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离线初步查询和离线发行。
2、参与线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线下发行实施细则》和《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
3、初步询价开始日前的一个交易日(T-2023年3月1日中午12日:00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线下投资者注册,开通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电子平台CA证书,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配置。
4、2023年2月28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T-6)为基准日,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日均市值不少于1000万元(含),参与本次发行初步查询的科技创新创业等主题封闭运营基金和封闭运营战略配售基金。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包括基准日)持有深圳市场的非限制性销售 A 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日均市值应不少于6000万元(含)。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按照《线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具体市值计算规则。
5、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线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继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有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为10 1亿元(含)以上,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种存续两年(含)以上;
(四)其他符合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条件;
同时,线下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或其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为配售对象的,应当符合《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6、如果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金融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2023年3月1日(T-5日)中午12:备案将在00前完成。
7、2023年3月1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信证券IPO线下投资者资格验证系统向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交线下投资者资格验证材料。详见本公告“三、(二)提交线下投资者资格验证文件”。
8、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确保其填写的资产规模清单与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一致,配售对象的认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认证材料和《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填写的招股意向书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1月31日)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和询价前的总资产价值;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询价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2月23日)。T-9)产品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和询价前的总资产价值较低。
9、线下投资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与本次线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发起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发起人(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起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有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签订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
(7)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和异常名单;
(8)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的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证券投资产品;
(9)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除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调查配售前检查线下投资者是否禁止,投资者应按发起人(主承销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相关关系调查等),如果拒绝配合验证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上述禁止,或验证后不符合配售资格,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配售。
投资者参与洪淋电力初步查询的,视为向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承诺不参与离线查询和配售。因投资者原因参与查询或关联方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提交线下投资者资格验证文件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线下投资者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的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3月1日T-5日中午12日):00前)通过中信证券IPO线下投资者资格验证系统输入信息,并提交相关验证材料。
1、需要提交的验证材料
(1)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线下投资者应在“线下投资者认证文件”处提交《线下投资者承诺书》、《线下投资者关系验证表》和资产规模报告,并上传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拟参与本次认购的所有配售对象,投资者上传的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填写的总资产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中的金额一致。
线下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配售对象为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海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的,应当提供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1月31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和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配售对象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截至询价首日前的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2月23日),T-9)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配售对象的,应当提供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在招股说明书发表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加盖公章;
配售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的,应当提供托管机构出具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如果银行和其他托管机构不能出具资产规模报告,托管机构应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线下投资者应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2)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其他配售对象还应提供《配售对象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3)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传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证书扫描;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证书扫描。
(4)配售对象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金融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具体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记录文件扫描(包括但不限于记录函、记录系统截图等)。
2、检查提交材料的方式
登录网址: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登录中信证券IPO线下投资者资格验证系统,并按照“登录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验证材料。
登录系统后,请按以下步骤报告投资者信息:
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基本信息”链接,点击“修改”操作,填写完善投资者基本信息等信息,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左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表“可申报项目”中选择“洪淋电力”项目,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息报告页面,选择参与调查的配售对象,确认后,请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董事、监事信息,上传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和《配售对象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如适用);
第三步:根据上述“1”,不同类型的配售对象、在“线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提交相应材料。
线下投资者承诺书、线下投资者关联关系验证表、配售对象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如适用)提交方式:在“线下投资者认证文件”下载打印文件,系统将根据投资者填写信息自动生成pdf文件,投资者打印并上传扫描,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表不需要上传pdf文件。
提交资产规模报告、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方式: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托管机构等外部证明机构公章,并在“线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上传电子扫描件。
第四步:完成上述步骤后,单击页面下方的“完成提交”。提交材料后,线下投资者在“项目申报-已申报项目”中查询已提交的材料。
3、投资者注意事项
《线下投资者承诺书》要求,参与本次发行初步查询并最终获得线下配售的线下投资者,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承诺其配售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也就是说,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90%的股票无限售期可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10%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投资者应对填写信息的准确性和提交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023年3月1日,投资者未按要求(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或者备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不能参与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定义为无效报价。
请仔细阅读报告页面中的注意事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2月28日安排专人(T-6日至2023年3月1日(T-5日)期间(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6083699。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核实投资者的资格,并可能要求他们进一步提供相关的认证材料,投资者应积极合作。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者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如果关联方和投资者拒绝配合验证,未能完全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禁止参与线下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拒绝参与线下发行,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违反规定参与新股线下发行的线下投资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线下投资者需要对关联方进行审核和比较,以确保他们不参与与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新股的线下查询。参与询价的投资者被视为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如果关联方因投资者原因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4)处理线下投资者的违规行为
线下投资者应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如果线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的线下查询和配售业务时有下列情形,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交的信息;
(2)使用他人账户和多个账户报价;
(三)经行政许可,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线下查询认购业务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询问、收集、传播其他线下投资者报价,或协商报价;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使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不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虚增资产规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财务补贴、补偿和回扣;
(10)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的,拟认购数量和(或)被分配后持有的股份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
(11)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认购;
(14)未遵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严格执行,(或)定价依据不足;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延期导致认购或付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1)其他影响线下发行秩序的情况,如以任何形式谋取或传递不正当利益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实、不诚实等。
四、初步询价
1、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放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上,供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2023年3月1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T-5日)中午12:00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线下投资者注册,开通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线下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线下电子平台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的配置,方可参与初步查询。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为2023年3月2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线下投资者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线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拟认购数量。
在初步询价开始前,线下投资者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的线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
4、在线下发行初步查询期间,线下投资者在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上申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价格,并填写相应的认购数量等信息。每个线下投资者最多填写3个报价,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包括每股价格和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执行报价决策程序,填写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的电子平台,说明价格变更原因、价格变更范围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的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足、报价决策程序不完整等情况,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考虑到发行初步查询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发起人(主承销商)将线下投资者管理的最低配售对象设定为200万股,最小变更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线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而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购数量不得超过3000万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更单位为0.01元。
特别提示1:为促进线下投资者的审慎报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上增加了定价基础验证功能。线下投资者需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在线查询开始前一个工作日(2023年3月1日)T-5日)上午8:30至询价日(2023年3月2日)T-4日)上午9日:30前,线下投资者应通过线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网下投资者在查询开始前未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的,不得参与查询。
线下投资者应根据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研究报告的建议价格范围。
特别提示2: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上增加了资产规模验证功能,以促进线下投资者的审慎报价,促进创业板线下投资者资产规模的验证。线下投资者需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的电子平台上如实填写1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1月31日)的总资产;如果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则应填写截至询价第一天前的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2月23日)。T-9)总资产。
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认购规模,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向发起人(主承销商)和交易所提交的资产规模。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如下:
(1)投资者在提交初步查询报价前,应承诺资产规模,否则不能进入初步查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新股认购的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了解,初步公告要求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的认购上限(拟认购价格)×确认初步查询公告中线下认购数量的上限),与事实一致。上述配售对象拟认购金额(拟认购价格)×拟认购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资产规模,资产规模数据已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自行承担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步报价表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3000万股,下同)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栏中选择“是”,并在“资产规模(万元)”栏中选择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资产规模不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否”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填写。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确保没有超过资产规模的认购。
5、线下投资者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1)线下投资者未能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3年3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线下投资者配售对象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户等申报信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信息不一致的;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报价无效;
(3)拟认购配售对象超过3000万股的部分,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的申请数量不符合200万股的最低要求,或者申请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配售对象的申请无效;
(5)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和异常名单;
(6)发起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或配售对象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认购金额超过其管理总资产的,配售对象认购无效;
(7)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验证材料的,或不符合本公告线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
6、线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是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错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线下投资者正确填写托管席位号。如发现错误,请及时联系发起人(主承销商)。
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见证本次发行的发行和承销过程,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五、确定定价和有效报价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无效报价消除后的初步询价结果,所有符合条件的线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认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认购价格、同一认购价格、同一认购时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认购价格、同一认购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不包括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不包括所有线下投资者拟认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再排除该价格的认购。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再排除该价格的认购。排除部分不得参与线下认购。
排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综合有效认购倍数、同一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发行人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市场状况、募集资金需求和承销风险,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和有效认购数量。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不少于10名线下投资者。
2、2023年3月7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T-1日)以下信息披露在公告的发行公告中: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线下投资者和各类线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剩余的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不包括最高报价部分;
(4)线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相应的认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对应的线下投资者的认购倍数。
3、如果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认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如果本次发行定价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一市盈率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国证券指数有限公司上个月同行业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也将在网上认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未被删除或认定为无效的,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人;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暂停发行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有效期内,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重启发行。
5、只有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线下投资者才能参与线下认购。2023年3月7日,发行价格及其确定流程、可参与线下认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认购数量信息(T-1日)发布的《发行公告》披露。
6、发行价格确定后,如果线下投资者管理的任何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不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删除,则线下投资者被视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资格和义务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认购。
六、网上网上认购
(一)线下认购
本次发行的线下认购时间为2023年3月8日(T日):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所有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线下认购。在参与线下认购时,线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输入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认购记录,认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数量为初步查询中的有效认购数量,不得超过线下认购数量的上限。
线下投资者在2023年3月8日(T日)参与线下认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支付认购资金,并于2023年3月10日获得初步配售(T+2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认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认购时间为2023年3月8日(T日):15-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线发行。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法律、法规禁止买方除外)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网上认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认购金额。只有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认购。 5.000元市值可认购500股,不足5.00元的部分不计入认购额度。每个认购单位为500股,认购数量应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认购上限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2023年3月6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T-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3年3月8日(T日)认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独立表达认购意向,不得总结委托证券公司为其申购新股。2023年3月8日(T日)参与网上认购时,网上投资者无需支付认购资金,2023年3月10日(T+2日)根据中标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所有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都不得参与在线认购。如果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离线询价和在线认购,在线认购部分为无效认购。
七、回拨机制
2023年3月8日(T日),本次网上网下认购:00同时结束。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整体认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并调整离线和在线发行的数量。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在线投资者的初步有效认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认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2023年3月6日,最终战略配售与初始战略配售之间的差额将是2023年3月6日(T-2日)首先回拨线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将于2023年3月7日回拨。(T-1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如果网上和线下获得全额认购,如果网上投资者的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不超过50倍,则不启动回拨机制;如果网上投资者的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含),则应从线下回拨到线上。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回拨率是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原则上,无限期回拨后的线下发行数量不得超过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前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应当按照设定的限售期扣除的股票数量计算,不需要扣除线下限售股票的数量。
3、如果网上认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线下投资者。线下回拨后,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未能全额认购,将暂停发行。
4、在线下发行未获得全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会在线回拨,将暂停发行。
2023年3月9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T+1日)在《威海宏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认购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线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的线下最终发行数量和参与认购投资者的有效认购结果,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线下初步配售结果:
(1)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检查提供有效报价的线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删除,不能参与线下配售。
(2)发起人(主承销商)将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线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线下认购的,分为以下两类。类似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投资者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所有不属于A类的线下投资者都是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三)确定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各种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根据线下有效认购情况与RA有关≥配售RB。调整原则: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不少于回拨后线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认购量不足以安排数量,则其有效认购将全额配售,其余部分可以配售给其他合格的线下投资者。保荐人(主承销商)在配售A类和B类投资者时,确保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如果初步配售后满足上述要求,则不进行调整。
(四)计算配售数量
配售对象的配股数=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数×这类配售比例
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标准获得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股票数量。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分配数量准确下降至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如果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当认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最早的配售对象(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编号为准)。如果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超过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数,则超过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个配售对象,直至配售完成。
如果离线有效认购的总数等于离线最终发行的数量,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根据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配售。如果离线有效认购的总数小于离线发行的数量,则将暂停发行。
(五)线下限售比例
线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的方式,线下投资者应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限售股份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也就是说,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90%的股票无限售期可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10%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线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和线下认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被视为接受本公告披露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九、投资者支付
(1)线下投资者支付
2023年3月10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T+2日)发布的《线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公布了线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的线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3月10日发布(T+2日)08:30-16:认购资金应于2023年3月10日全额缴纳(T+2日)16:00前到账。
线下投资者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当与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认购资金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达,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获得的所有新股均无效。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同一天发行的多只新股中,所有配售对象均无效。线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转让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06WXFX六位新股代码”(如果新股代码为00001,则备注为“B00199906WXFX0001”),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转让失败。共用银行账户不同配售对象的,认购资金不足的,共用银行账户配售对象获得的新股全部无效。如果线下投资者每天获得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支付。
2023年3月14日,保荐人(主承销商)(T+4日)发布的《威海洪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披露了网上和线下投资者未支付的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有效报价线下投资者或其管理配售对象未参与认购或全额认购,初步配售线下投资者或其管理配售对象未及时全额支付,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主承销商)将违约和投资者管理规则第四十一条其他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合并计算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线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违规次数。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部门的线下查询和配售业务;线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部门的线下查询和配售业务。
(二)网上投资者支付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标后,应按照《网上中标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付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3月10日(T+2日)新股认购资金全额。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和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应当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累计3次未全额支付,自结算参与者最近申报放弃认购之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包括第二天)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认购。根据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计算放弃认购的次数。
(三)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支付
如果发行价格超过最高报价后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最高报价后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值较低,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发行战略配售,并在T-2(包括T-2)前向发起人(主承销商)全额支付认购资金。
荣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3月14日举行(T+4日)审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如有)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达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或认购不足的部分股份处理
当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如有)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暂停新股发行,并披露暂停原因和后续安排。
当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因线下和线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认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
请参见2023年3月14日,线下、线上投资者获得未付款金额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T+4日)发布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暂停发行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生下列情况时,将协商采取暂停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线下投资者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不足10人;
(3)初步询价结束后,线下投资者在初步询价阶段的初始线下发行数量不足,或者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初始线下发行数量不足;
(4)发行价格未达到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达成协议;
(5)预计发行后不符合发行人选定的市值和财务指标的上市标准;
(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承诺跟进投资的;
(7)线下认购总量小于线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网上认购不足,认购不足部分回拨线下后,线下投资者未能全额认购;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暂停发行,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上述情况,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暂停发行,并及时宣布暂停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支付投资者的退款。暂停发行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有效期内,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选择机会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威海宏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少林
住所:威海经技区浦东路9-100
联系人:刘晶
电话:0631-3678599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优秀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0833699
发行人:威海宏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8日
(上接13版)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