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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数量和金额
中国证券投资将根据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确定:
(1)如果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4000万元;
(2)发行规模在10亿元以上但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6000万元;
(3)如果发行规模超过20亿元,但不足50亿元,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1亿元;
(4)如果发行规模超过50亿元,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10亿元;
根据《承销指引》,发行规模在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比例为发行规模的4.00%,但不超过6.00万元。中证投资已全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配股金额为128.5347万股,初始支付金额超过最终配股金额对应金额的多余金额按中证投资支付原路径退还。
3、限售期限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制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
1.发行数量:3000股,866.6800股,无旧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6.6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4.市盈率:86.77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除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3.42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6.发行后每股收益:0.54元(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低)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3.66元(按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0万元,496.62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并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了验资报告(天健验资)〔2023〕7-40号)。经审核,截至2023年2月24日,公司已完成人民币普通股(a股)3、866.68万股的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6.68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6.68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6.68元。扣除所有股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5081.06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165万元,415.56万元。
九、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总发行费用及明细构成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总发行费用为15081.06万元(不含税)。根据验资报告(天健验资)〔2023〕7-40)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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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费用不含增值税。发行上市手续费等费用包括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十、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165万元,415.56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35户、670户
十二、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线下向合格投资者查询配售, 在线持有上海市场的非限制性销售 A 股份和非限制性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 结合定价发行。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866.68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股票128.5347万股;线下最终发行股票2.262.2953万股,其中线下投资者认购股票2.262.2953万股,放弃认购股票0股;网上最终发行股票1.475.85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认购股票1.452.613万股,放弃认购股票23.2387万股。
网上和线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的数量,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销股份的数量为23.2387万股,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承销股份的数量占0.62%,承销股份的数量占发行总规模的0.60%。
第五节 财务会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6月30日、2019年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020年、2021年、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更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计)〔2022〕7-533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说明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不再披露。如果投资者想了解相关信息,请阅读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天健会计师审核了公司2022年底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1月至12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天健审[2023]7-3号”审核报告。投资者想了解相关情况,详见“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分析第四节、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未来的相关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投资者想了解相关情况,详见“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分析4、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未来的相关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审查报告》全文已在招股说明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不再披露。请注意。
公司预计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约3,415~4,194万元,同比增长约26%~5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794~1,125万元,同比增长约10%~5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735~1,066万元,同比增长约53%~121%。
上述2023年1月至3月的财务数据是公司的初步计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核或审核,不构成利润预测或业绩承诺。截至本上市公告签署之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采购、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组成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与发起人中信证券有限公司和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细约定了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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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招股说明书发布日至上市公告发布前未发生,具体如下:
1、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公司的行业和市场没有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也没有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业合同外,公司未签订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5、该公司没有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购买、出售或更换重大资产(或股权)。
7、公司住所未变更。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改变。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除正常经营业务外,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或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2、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公司没有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披露。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中信证券作为纳瑞雷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发起人,承诺发起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检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计程序。
发起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的条件。发起人已获得相应的支持工作草案,同意首次向发行人公开发行人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并承担相关的发起人责任。
二是上市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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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监督的发起人代表的具体情况
王昌、张锦胜是中信证券为纳瑞雷达提供持续监管的保荐代表,具体情况如下:
王昌,男,赞助商代表,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拥有14年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负责或参与项目包括:金三江、纳瑞雷达、省广州集团、恒大冰泉、混乱自然、有道汽车等公司重组,IPO 等项目,以及华金资本重大资产重组,汤臣倍健跨境并购LSG、厦门象屿借壳上市、广州工业控制收购润邦股份控制权、格力基金收购欧比特控制权、广州智能设备集团收购中科博微控制权等并购重组项目、汉兰环境可转换债券、光库科技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粤泰股份公司债券等债券项目
张锦生,男,赞助商代表,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有22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先后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2004年达安基因IPO、2007年北京银行IPO、2016年,裕同科技IPOO、纳瑞雷达IPO等2022年首发项目,万科2007年公开发行,TCL2009年非公开发行,TCL2013年非公开发行,2019年韩兰环境可转换债券,2020年光库科技非公开发行,2021年雄塑科技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招商蛇口吸收合并招商房地产整体上市、友博药业借壳九芝堂上市、上海莱士收购同路生物、深赤湾跨境收购招商局港口、中粮房地产跨境收购大悦城等资产重组项目,IPO丰富、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的实践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股东持股和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加中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公司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回购。
2、加中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的,减少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六个月末(如果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在原锁定期的基础上,加中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此期间,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如股利分配、股份分配、股本转换等,上述价格将相应调整。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如果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加中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将按照此类规定和要求自动执行。
4、加中通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加中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法律手段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加中通出售的股票收入属于公司,加中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加中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加中通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加中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上述承诺是不可撤销的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XIAOJUNN BAO(包晓军)、SU LING LIU(刘素玲)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公司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管理公司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末(如果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此期间,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如股利分配、股份分配、股本转换等,上述价格将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承诺的,自动按照本规定和要求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和限售条件执行。
5、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手段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我将出售股票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我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无法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受公司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的影响。
(三)刘世良、刘素红、刘素心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不得回购股份。
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承诺的,自动按照本规定和要求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和限售条件执行。
3、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手段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我将出售股票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我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无法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上述承诺是不可撤销的承诺。
(四)股东珠海金控、港湾科宏、景祥鼎富承诺
1、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承诺的,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和限制条件自动按照本规定和要求执行。
3、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企业根据自身资本需求减持股份,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
4、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企业出售的股票收入属于公司,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企业忽视上述责任,公司有权在支付股息或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上述承诺是不可撤销的承诺。
(五)股东纳瑞达成承诺
1、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公司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回购。
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承诺的,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和限制条件自动按照本规定和要求执行。
3、企业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企业根据自身资本需求减持股份,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企业出售的股票收入属于公司,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企业忽视上述责任,公司有权在支付股息或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上述承诺是不可撤销的承诺。
(6)万联广生、瑞发二期、穗开新兴、天泽中鼎、高泰云天、湖北天泽、华金领越、前沿产投、信德二期、格金广发、农金高投、高投云旗、智汇一号、创盈二号、至远三号。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本人/本企业取得的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的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承诺的,本人/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本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法律手段减持。
4、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本人/本企业出售的股票收入属于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至本公司指定账户。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懒于承担上述责任的,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上述承诺是不可撤销的承诺。
(7)间接持股董事邓华进承诺
1、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公司股权间接取得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两者之间为准。公司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我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六个月末(如果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此期间,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如股利分配、股份分配、股本转换等,上述价格将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承诺的,自动按照本规定和要求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和限售条件执行。
5、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手段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我将出售股票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我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无法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受公司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的影响。
(8)LIN,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LI(李琳)、刘远曦/监事李匡匡、安羽、郑伟宏/高级管理人员林静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我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六个月末(如果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此期间,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如股利分配、股份分配、股本转换等,上述价格将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承诺的,自动按照本规定和要求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和限售条件执行。
5、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手段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我将出售股票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我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无法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受公司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的影响。
2、本次发行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股东持股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董事的承诺
XIAOJUNN发行人董事长 BAO(包晓军)、董事SU LING LIU(刘素玲)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公司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管理公司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末(如果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此期间,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如股利分配、股份分配、股本转换等,上述价格将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承诺的,自动按照本规定和要求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和限售条件执行。
5、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手段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我将出售股票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我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无法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受公司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的影响。
发行人董事邓华进承诺:
1、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公司股权间接取得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两者之间为准。公司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我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六个月末(如果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此期间,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如股利分配、股份分配、股本转换等,上述价格将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承诺的,自动按照本规定和要求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和限售条件执行。
5、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手段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我将出售股票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我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无法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受公司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的影响。
(2)公司监事的承诺
发行人监事李匡匡、安羽、郑伟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我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六个月末(如果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此期间,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如股利分配、股份分配、股本转换等,上述价格将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承诺的,自动按照本规定和要求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和限售条件执行。
5、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手段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我将出售股票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我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无法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受公司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的影响。
(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LINN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LI(李琳)、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我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六个月末(如果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此期间,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如股利分配、股份分配、股本转换等,上述价格将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承诺的,自动按照本规定和要求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和限售条件执行。
5、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手段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我将出售股票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我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无法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受公司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的影响。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XIAOJUNN发行人总经理 BAO(包晓军)、SU副总经理 LING LIU(刘素玲)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公司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管理公司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末(如果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此期间,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如股利分配、股份分配、股本转换等,上述价格将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承诺的,自动按照本规定和要求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和限售条件执行。
5、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手段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我将出售股票票收入归公司所有,我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无法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受公司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的影响。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LIN LI(李琳)、刘远曦、林静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我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六个月末(如果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此期间,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如股利分配、股份分配、股本转换等,上述价格将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承诺的,自动按照本规定和要求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和限售条件执行。
5、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手段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我将出售股票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我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无法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受公司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的影响。
第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稳定股价的计划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制定了《广东纳瑞雷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价稳定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将启动稳定股价计划,具体如下:
1、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果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因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而发生变化,则应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下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其他约束性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开始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自股价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或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完成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公告。自股价稳定措施实施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公布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情况。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如果股价再次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计划履行相关义务。
2、具体措施稳定股价
在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下,公司将依次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下出现10个交易日内,根据公司股价表现和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范围,制定回购计划,并在董事会批准后30个交易日内公布回购计划。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董事会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承诺在董事会投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股份的,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单笔资金金额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利润的20%;
②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以本项为准;
③单一会计年度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④公司股份回购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
⑤公司在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触发回购的,在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4)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的过程中,如果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终止股票回购计划的实施。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发生后10个交易日内制定增加计划,明确数量范围、价格范围、方式、期限和完成时间,并在公告日后30个交易日内合法完成增加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要求:
①公司已采取回购措施,但仍符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②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单次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的20%;
④单一完整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30%;
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触发增持的,在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的过程中,如果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终止增持计划的实施。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后取得的公司股份,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减持。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满足以下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在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范围、方式、期限和完成时间,并在公告日后30个交易日内合法完成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要求:
①公司已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仍符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②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单次增持的累计资金不得超过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去年从公司领取税后工资和津贴总额的20%;
④单一完整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税后工资和津贴总额的50%;
⑤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触发增持的,在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的过程中,如果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终止增持计划的实施。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后取得的公司股份,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减持。
4)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提供财政支持。
3、稳定股价计划的终止情况
自股价稳定计划公告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承诺,公告的稳定股价计划终止实施: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增发、配股等程序而发生变化,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
4、未能履行本计划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股价稳定义务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未制定或者实施公司需要实施的稳定股价计划的,董事会应当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提出或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自未履行约定义务之日起暂时扣留现金股息,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完成。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自未履行约定义务之日起扣除相关当事人月薪的20%,直至累计扣除金额达到股价稳定义务总额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计划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完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本计划规定的增持股份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要求或指示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行上市时的相应承诺要求和本计划的相应要求。
(二)有关主体对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履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计划,履行增加股票等义务。
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计划》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2、控股股东承诺
加中通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期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加中通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计划》的有关规定履行增持股份等义务。
加中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计划》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3、实际控制人承诺
我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我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计划的有关规定,履行增加股票等义务。
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计划》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我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期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我/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计划》的有关规定履行增持股份等义务。
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计划》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
详见本节“重要承诺事项”、“(2)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2)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4)对欺诈性发行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五、回购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公司在科技创新板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无欺诈性发行。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后,如果公司因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上市条件,欺骗发行登记,公司承诺在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交易日内开始股票回购程序,回购公司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确定回购价格,公司将按照当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股份回购义务。
(二)控股股东承诺
1、加中通保证公司在科技创新板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无欺诈性发行。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后,如果公司因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上市条件,欺骗发行登记,承诺在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公司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确定,加中通将按照当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股份回购义务。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我保证公司在科技创新板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无欺诈性发行。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后,如果公司因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上市条件,欺骗发行登记,我承诺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公司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确定,我将按照当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股份回购义务。
六、填写稀释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填补被稀释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专门存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标准化、有效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高公司的业务实力、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公司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最终根据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和公司自身的基本情况制定了项目规划。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集项目的建设。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完成,公司的业务覆盖能力、项目管理效率和信息水平将大大提高,预计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3、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为了提高公司的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公司将继续加大产品研发投入,加快研发成果转化步伐,开发新产品。
实施成本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公司积极实施成本管理,严格控制成本,提高公司利润率。即:根据公司的整体经营目标,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强成本控制,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
4、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进行制度安排。同时,公司将完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制定明确的回报计划,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给予投资者合理的回报,建立科学、可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5、公司对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执行上述措施和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违反承诺可以继续履行,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如果违反承诺不能履行,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未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或未按时履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其他可按当时规定采取的措施。
(2)公司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解释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制定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者利益损失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都不会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侵犯公司的利益;
(2)认真履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补充回报措施和承诺。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者拒绝履行上述承诺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解释道歉;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未来,如果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发布新的监管规定,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和承诺,且企业出具的承诺不符合相关规定,企业将按照最新规定及时出具补充承诺。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在任何情况下,我都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侵犯公司的利益;
(2)如果我违反上述承诺或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我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解释并道歉;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发布新的监管规定,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填写回报的措施和承诺,且本人出具的承诺不符合相关规定,我将按照最新规定及时出具补充承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不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免费或者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传递利益,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自己的职务消费行为;
(3)不使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和消费活动;
(四)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补偿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关;
(5)如果公司后续出台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关。
(6)如果我违反上述承诺或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我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解释并道歉;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如果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发布新的监管规定,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填写回报的措施和承诺,且本人出具的承诺不符合相关规定,我将按照最新规定及时出具补充承诺。
七、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遵守并执行当时有效的《广东纳瑞雷达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和《广东纳瑞雷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计划(上市后三年)〉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二)控股股东承诺
珠海加中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广东纳瑞雷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瑞雷达”或“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遵守并执行当时有效的《广东纳瑞雷达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和广东纳瑞雷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计划(上市后三年)〉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作为广东纳瑞雷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瑞雷达”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我承诺遵守并执行当时有效的《广东纳瑞雷达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和《广东纳瑞雷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计划(上市后三年)〉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八、承诺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资者损失数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实审核,确认上述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发行人召开相关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我承诺回购股份相关决议。
如果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我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发起人、主承销商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信息无虚假记录承诺
发起人、主承销商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九、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赞助商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
发行人律师上海真诚律师承诺:“严格履行法律职责,根据律师行业业务标准和实践规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相关法律问题,确保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审查验资机构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审计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由于广东纳瑞雷达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发布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联合中和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十、未履行公开承诺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披露的相关承诺,并提出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披露的承诺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投资者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开始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的损失取决于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取决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确定的方式或金额。
(二)控股股东承诺
1、中通保证严格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并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束措施:
(1)如果加中通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加中通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解释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2)投资者因加中通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加中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加中通未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的,公司有权扣除加中通分配的现金分红,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同时,在加中通未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期间,除继承、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外,不得转让加中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加中通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暂不收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属于加中通的部分;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收入应在收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在加中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加中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或按时履行的,加中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加中通承诺未能履行、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我保证严格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并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束措施:
(1)如果我没有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我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解释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和纠正,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投资者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我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人未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的,公司有权扣除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我未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期间,除继承、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外,不得转让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属于本人的部分;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收入应在收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或按时履行的,我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不履行、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我保证严格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承诺不履行上述承诺的,严格遵守以下约束措施:
(1)我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解释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和纠正,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我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本人未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除本人分配的现金股息(如有),以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我未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期间,除继承、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外,不得转让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四)可以变更职务,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减薪或停发工资或津贴;
(6)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收入应在收入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或按时履行的,我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不履行、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股东刘世良、刘素红、刘素心、港湾科宏、珠海金控、景祥鼎富、纳瑞达成、万联广生、瑞发二期、穗开新兴、天泽中鼎、高泰云天、湖北天泽、华金领越、前沿产投、信德二期、格金广发、农金高投、高投云旗、智汇一号、创盈二号、至远三号。
1、本人/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并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和纠正,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2)投资者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人/本企业未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的,公司有权扣除本人/本企业分配的现金分红,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本企业未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期间,除继承、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外,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暂不领取本人/本企业分配利润的部分;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收入应在收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我/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未能履行或按时履行承诺,我/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一、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的有关规定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公司历史沿革中股权持有情况已清理,无股权纠纷、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持股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没有离开中国证监会系统不到十年的相关股东(包括中国证监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公司、中国证监会系统其他管理单位、中国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司部借调12个月,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公司调动至中国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4、除中信证券间接持有珠海华金领越智能制造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外,通过持有金石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海福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然后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间接持股比例很小,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转让不当利益的情况;
6、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发起人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及未能承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
经核实,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及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 约束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广东纳瑞雷达:科技有限公司
保荐人: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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